03.05 大利好丨黑河支持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来了


黑河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等十二部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税和土地政策方面

(一)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5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3—5月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计算征收增值税等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及时办理定额调整及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对需要办理停业登记的,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税务机关依法准予延期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落实企业土地年租金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对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服、工业用地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2020年3—5月份土地年租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3—5月份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援企稳岗方面

(六)继续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

(七)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用

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金融支持方面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延期、循环贷款、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责任单位:黑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2.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当金、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积极向上争取开放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适当降低服务门槛,确保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成功投放。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责任单位:黑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尽快获得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减轻负担方面

(十一)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减免贷款周转金手续费

疫情期间,对申请办理贷款周转金的中小企业减免其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所需缴纳的手续费,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延长至60天。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减轻用电负担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费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四)减免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给予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

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市场准入方面

(十七)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复工复产方面

(二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坚持风险防控标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分区分级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工作。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本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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