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院的資深法官在談到借名買房合同效力問題,亦再次重申,根據金融審判30條的規定,借名買房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的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不再做合同是否無效的理論分析,那麼合同無效後,房子到底歸誰?
相信也是所有借名買房人共同關注的問題。首先,我們得了解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條款規定,合同無效後發生三種法律後果:
其一是返還取得的財產責任,比如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則一方返還購房款,另一方返還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還情形下的折價補償,比如建設工程違法分包合同中,實際施工人的履行行為己固化於建設工程中,無法予以返還,參照雙方約定的工程款予以結算。
其三是過錯損失賠償責任,該責任可能與上述兩種法律後果結合使用,也可能單獨適用。
由於借名買房涉及到2個法律關係:
其一是出資人(借名人)與出名人(被借名人)之間的關於借名買房的內部協議(下稱“借名協議”);
其二是被借名人(房屋買受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關係。因此,針對這兩個法律關係,我們逐一分析:
一、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如果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出資人支付給被借名人代為轉付的購房款,在合同無效後,只能由被借名人予以返還,雙方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借名人取得房屋的產權,這在房價暴漲的年代,相信是無數被借名人夢想看到的結果。
因此,借名協議無效,意味著真正的出資人將無法按照預先的設想,依法取得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產。在借名協議無效,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房產將歸被借名人所有!!!
二、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
雖然在意見中並未明確表述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但是從某高院資深法官的講座明確表示借名購房中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均是無效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意味著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意味著出賣人需要返還被借名人的購房款,而被借名人應依法返還房屋。
因此,當借名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意味著房子既不是借名人的,也不是被借名人的,而是出賣人的,係爭房屋的產權可能將恢復到當初的初始狀態。
當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借名買房中涉及到的被借名人與房屋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但是,對於民事訴訟來說,“不告不理”是基本處理原則,若在沒有利害關係人主張被借名人與出賣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按照有效來處理,也就意味著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房屋的產權仍然歸被借名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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