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獨生子女不能100%繼承財產的原因!

近日,網上 一篇《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文章中列舉了一個事例,一名女子雖然是獨生子女,卻無法100%繼承已故父母的房子。真是如此嗎?

其實,文章中說的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是“4月起”實施的新政策。案例中,獨生女小麗的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剛去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房子。父母過世後,小麗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諮詢律師後才發現,父親過世時,小麗的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奶奶過世後,其份額由小麗大伯的兒子、二伯、姑姑等繼承,導致小麗無法全額繼續父母的房產。

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於獨生子女。如果父母想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可以立遺囑,指定由子女單獨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與公證,將房產贈與兒女。

這樣立遺囑才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有多份遺囑怎麼辦

如果一個人立了多份遺囑,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分配遺產。沒有公證遺囑,所立多份遺囑的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時間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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