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父母先后离世,承租权为何迟迟不能变更?

TV法律微服务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有一定条件。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根据您提供的证据,您是家庭成员中最符合承租条件的人,但是您缺少一个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的条件,所以您才不能变更承租人。

首先要跟您说的是,哥哥拿走租赁协议不能将房子出售,您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公租房,是不能出售的。虽然今天承租权可能不是一个特别重大的利益,但如果有一天涉及到拆迁、征收,在房子腾退中,这套公租房就变成一个很大的利益了。我觉得您的这些兄弟姐妹他们不愿意让您来承租,也是怕将来万一拆迁了,在变成一个重大利益之后没有他们的份额了。建议您可以考虑通过您和哥哥姐姐之间,内部签一个协议,如果未来拆迁了这套承租房变成房也好,变成钱也好,兄弟姐妹之间如何分配做出一个约定。为了解决您目前的困扰,您可以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先行承诺和协议,大家在协议中约定好各自的份额和比例,看看能不能通过这种协议的方式跟哥哥姐姐协商一致,先解决您眼前变更承租人的事情。


根据您的条件,您和您儿子都是有资格申请公租房的。我建议您和您的儿子都申请公租房,未来如果能申请下来公租房,您家的问题也就可以顺利解决了。您变通一下想问题,可能前途就变得非常光明了。您家两个人都符合条件,所以建议您稍微变通一下方式,父子俩都去申请公租房。


TV法律微服务


承租权是有两种的,一种是房管局的直管公房,父母死后,必须是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才能承租,还要这亲属没有享受过褔利性质的分房,比喻单位分房,解困房,经适房,本人办过,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权的,至于现在的公租房,是有条件,有合同,有期限的,咱不清楚


大眼5116


北京的房子情况复杂,私房,祖产房,商品房,公房(直管公房里有部队的,政府的机关的,房管局的……。还有自管公房,五花八门的企业,五花八门的规章制度……。)现在又有了经济房,共产房,商住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这些房子都有条条框框制约着居住人。所以现在房产官司层出不穷,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抗诉。每家情况千差万别,法官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同案不同判也时有发生。好在现在法制健全了,冤案少多了。我非常欣赏一位网友的评论:禁拆无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