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京小槌普法| “高配”电脑变“低配”,是失误还是虚假宣传?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网购逐渐成为购物“剁手”的重要方式之一。网购平台就像大商场,各个店铺就是不同柜台,没有了店员面对面的交流,也感受不到实物,合不合心意全靠商家宣传。有些人喜欢逛逛问问货比三家,有些人则看准就下手“不带走一丝云彩”,作为“剁手”一族的你属于哪一种呢?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是消费者在手机APP上网购物时,销售页面商品重要参数与实物不符,导致消费者实际权益受到侵害。


京小槌普法| “高配”电脑变“低配”,是失误还是虚假宣传?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李某在S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APP上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5388元,此款笔记本电脑在商品详情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标示配置为“六核”“十二线程”。李某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实际的配置为“四核”“八线程”。经与S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S公司主张,确实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将标示为“高配置”的宣传图上传到了该商品详情页面,但是在详情及参数页面中还有正确的“低配置”的标示,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法官说法

普通消费者从网络上订购产品时完全依赖于网站页面的表述内容,该内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主要认知与判断依据,故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的展示产品的各项功能及特性,S公司作为大型购物平台的运营者,更应该对其商品的详情进行审慎的审核。


涉案商品实物的重要参数与其广告宣传页面存在不符的情况,虽然S公司主张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案涉商品的页面信息维护错误,商品详情及商品参数部分有正确的标示,但标示错误的“六核”“十二线程”字样相较于标示正确的“四核”“八线程”的字样明显更大且处于更显著的位置,足以误导李某基于涉案笔记本电脑为“六核”“十二线程”的误解购买涉案电脑,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构成欺诈行为。


故法院支持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货退款,并由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京小槌普法| “高配”电脑变“低配”,是失误还是虚假宣传?

法官提示


网络购物以其便捷性冲击着传统购物模式,然其弊端也暴露出来。在网络购物纠纷中,虚假宣传是“重灾区”。网络购物买卖双方均处于虚拟状态,不同于可直接接触到商品的传统购物模式,网络购物网站页面表述内容是消费者购物唯一的依据,作为大型购物平台,故更强调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认真核对产品说明书及资料,仔细查看广告宣传内容,充分了解促销、优惠等营销方案,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应及时与销售者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并保留记录;在收取货物后,将物流单证保存一段时间,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对商品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平台反映并保留记录。必要时,可对交易记录中的各种信息进行公证;避免因证据保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发生。


同时,商家也要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把好关、定好价,避免出现标识错误、选错商品、发错货、算错价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网络购物纠纷。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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