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合同未成立從何而談無效?

合同未成立從何而談無效?

王某原居住的工人日報宿舍×號北樓×門×號房屋因拆遷換房至本市西城區西絛衚衕×號院,由王某承租南房2間,換房協議書中換房人簽章處簽字為“王某”。同日,王某與北京市西城區房地產管理局新街口管理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承租西絛衚衕房屋2間。該租賃契約中立約人乙方簽字為“王某”。張某某原承租本市東城區青年湖東里×號樓×單元×號房屋。1992年6月13日的《換房協議書》顯示,署名“王某”的承租人以西絛衚衕房屋2間(23.4平方米)與張某某承租的青年湖×號房屋(30.8平方米)進行互換。換房後,張某某承租了西絛衚衕房屋2間,後對西絛衚衕房屋2間再次進行處分。現西絛衚衕房屋2間已拆遷。同日,王智與本市東城區房地產管理局和平里房管所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承租青年湖×號房屋。1999年11月25日,王智與北京市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東城區房地局優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成本價)協議書》,其購買了青年湖×號房屋,2008年1月25日,王智與案外人汪峻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青年湖×號房屋出賣與汪峻。

2013年7月原告訴稱,1992年6月13日,在原告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王智將王某承租的本市西城區西絛衚衕×號南房2間(以下簡稱西絛衚衕房屋2間)與張某某承租的本市東城區青年湖東里×號樓×單元×號房屋(以下簡稱青年湖×號房屋)進行互換,後青年湖×號房屋由王智承租。2012年7月4日,原告王某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發現換房事宜。在《換房協議書》中“王某”的簽字並非王某本人所籤。被告進行換房變更中採取欺詐手段非法換房。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換房協議書》無效。

被告王某二辯稱,原告現起訴要求確認1992年簽訂的《換房協議書》無效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西絛衚衕房屋2間的換房手續是王某個人辦理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某辯稱,雙方換房是在房管部門主持下進行的,簽訂《換房協議書》是換房的一項內容,但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行為提起訴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由審判長齊建卿,代理審判員高子惠,人民陪審員周思思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雖《換房協議書》中有“張某某”、“王某”的簽字,但王某堅持認為《換房協議書》中“王某”二字並非其本人所籤,被告張某某、王某二亦不確認《換房協議書》中“王某”的簽字為王某所籤,王某未在《換房協議書》上簽字,王某、張某某並未成立合同關係,合同不成立。於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東民初字第10091號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無效應基於合同關係成立。本案中,由於張某某與王某並未成立合同關係,故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無相關法律依據。

(作者:陳鋒,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018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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