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土地补偿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土地补偿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案例

2007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家庭户下,并分得口粮田,在被告处居住生活。此后,因被告排斥原告邸某某,且不愿负担原告邸某某上学费用,故原告刘某某带着原告邸某某于2011年1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8月19日,原告刘某某、邸某某至济南市办理护照时,得知因XX项目占地,被告在两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原告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49810元自行领取,据为己有。

被告吴某某认可其领取的土地补偿款73770元包括两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在内。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土地补偿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裁判结果:

限被告吴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邸某某土地补偿款49180元。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土地补偿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原告刘某某、邸某某因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结婚而组成再婚家庭。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2年12月作为家庭成员代表从济南市xx街道办事处大于庄村民委员会领取了包括两原告在内的一家三口应得土地补偿款73770元。

该土地补偿款系按人均24590元发放,应为当事人双方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家庭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土地补偿款(24590元×2人)49180元,实为家庭关系解体后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中的相应财产份额,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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