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 關注「粉絲」“套路貸”案件中的“套路”界定

“套路貸”案件中的“套路”界定

一、認識套路貸

1、不是一個罪名

2、不是一個法律術語

3、一種套路的通稱。是近幾年繼電信網絡詐騙之後的新型犯罪,假借民間借貸之名的侵財型犯罪,由於套路太多,層層佈局,步步設套,通稱為“套路貸”

4、常見表現形式:校園貸、裸貸、車貸、房貸、無抵押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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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為特徵:(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借款合同等;(2)虛增債務---有砍頭息(含保證金、中介費、其他費用等);(3)製造資金走帳流水---銀行轉賬記錄;(4)肆意認定違約---故意躲避被害人清償等;(5)轉單平帳---由被害人向第三方再次借款壘高債務,並以房產等大額財產作抵押或假借抵押名義,簽訂房產買賣合同。(6)提起虛假訴訟---財物尚未佔有時採用的手段,非常規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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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的界定

(一)文件依據:1、2018年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黑惡勢力指導意見)2、2018年浙江高院、檢察院、公安廳《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指導意見) (二)罪與非罪的關鍵:非法佔有目的認定

辦理套路貸案件,首先要解決的是“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就屬於民間高利貸行為,對於高利貸行為,除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外,當前並不作為犯罪行為評價,因此,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是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既是當前司法機關面臨的熱點問題,也是辯護律師首選的辯點問題。

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方法:行為特徵三步走,整體把握四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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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

第一步:看套路貸常規行為特徵是否齊備。注:常規行為特徵齊備即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常規行為特徵即除了提起虛假訴訟以外的行為特徵。

套路貸具有六大行為特徵,除了虛假訴訟以外的特徵即屬於套路貸案件的常規行為特徵,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主觀狀態,刑法上主觀狀態只能通過客觀行為去推斷,如果常規行為特徵都具備,已經脫離高利貸的行為特徵,其主觀目的已非單純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而是通過層層佈局,步步設套的方式,通過小貸變鉅債的方式,佔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步:看是否有組織性或團伙性。注:套路貸是有組織或有團伙的互相配合步步設套的犯罪行為,如無團伙,則無套路。

第三步:結合本質特徵,整體把握。注:僅部分符合套路貸行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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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套路貸案件套路較多,有些案件僅僅具備部分特徵,此時就會帶來認定上的困難。比如僅有砍頭息,但沒有肆意認定違約,只是到期後使用了滋擾方式討債或使用了轉單平帳,此時是否能夠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此時到底屬於套路貸還是高利貸就不能簡單地作出判斷。要結合本質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如何整體把握仍要回頭看看一些過程和細節。

四回頭:

1、回頭看時間:有無存在短時間內小貸變鉅債的情形

2、回頭看摸底:是否存在事先摸底鉅額財物並經過多次轉單平賬後佔有該財物,如以無抵押免擔保為誘,但事先卻對被害人有無房產、有無車輛進行摸底,然後經過砍頭息及轉單平帳,最終將房產、車輛予以抵債。

3、回頭看模式:是否存在多人配合,多次轉單,模式固定,手段重複,並實現小貸變鉅債。如果僅僅是單次或偶爾出現這種形式的借貸,就不能排除民間借貸的合理懷疑。

4、回頭看手段:(1)是否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合同,並故意躲避還債,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2)是否全過程多次使用欺騙手段,如事先隱瞞砍頭息、服務費、手續費等事實予以虛增債務,事中又以抵押為名低價騙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後又隱瞞借款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等

以上的“回頭看”,並不是具備其中一點就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只是在分析非法佔有目的時,需要進一步關注的點,還得具體結合案情整體把握。

(三)此罪與彼罪:罪名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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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惡勢力指導意見: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2、套路貸指導意見: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3、另忘了還有一種討債叫尋釁滋事:(1)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關於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注:尋釁滋事一般不認定,並不表示一定不認定)(2)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3)黑惡勢力指導意見第17條第(1)項規定: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

“恐嚇”……

在討債過程中,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要求清償債務以及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的手段較常見,如果對照上面這三個條文,定尋釁滋事也將辦理“套路貸”案件中可能出現的罪名。也就是說此時,軟暴力即可以定尋釁滋事,也可以定敲詐勒索。如何區分兩個罪名?需要記住關鍵區別點:所討之債是合法之債,還是非法之債?

4、敲詐勒索與搶劫的區別:記住二個“當場”,搶劫是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劫取財物,當場使用輕微暴力,但未當場劫取財物,仍然是敲詐勒索。

5、要挾手段的認定:敲詐勒索的要挾方式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譬如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又如前段時間有自媒體報料寧波大媽撿到手機不還,索要財物,有人提出,這種行為是以不還手機為要挾索要財物,這觀點不正確,這是一種不作為,只可以作為侵佔評價,但不是敲詐。比如套路貸中出借人以不返還已佔用的借款人車輛為由,要求償還債務,就不能視為敲詐勒索。

關注「粉絲」“套路貸”案件中的“套路”界定

6、軟暴力的認定:套路貸指導意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手段。

對於軟暴力,在司法實踐中最有可能被擴大適用,根據原最高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的解讀:每一個涉惡性質組織從一開始都是由硬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來獲取經濟利益,進行犯罪。如果一開始就沒有硬暴力,那軟暴力就沒有支撐。一個案件只有軟暴力不能構成涉黑涉惡犯罪。軟暴力包括談判、協商、調解等,比如穿著統一,都是紋身,靜坐示威,以及鬨鬧,聚眾造勢等,這就是一種暴力性的威脅,如果不答應,硬暴力隨時可以啟動。開始都是硬暴力,慢慢的淫威樹立起來了,一個眼神就夠了,那才是軟暴力。也就是說剛開始就曾使用過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此後才有可能成為軟暴力。注:軟暴力成立的前提是必須曾經使用過硬暴力。

(三)實踐中“套路貸”認定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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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有一個被害人報案時,容易出現認定困難。此時會給律師一個辯點,在套路的認定上容易出現一對一的狀態,且由於是偶爾單次行為,有時也難以排除正常借貸的可能。此時,偵查機關必須要尋找其他被害人予以印證“套路”,並且需要確定該套路系對不特定人重複使用。實踐中還會遇到被害人多人報案,但每人所述手段均不同,但綜合各被害人所述手段,將各手段簡單相加,又是符合套路貸行為所有的特徵,是否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目的,仍需要結合套路貸本質特徵,具體分析,整體把握,並不能一概而論,此時,不確定因素較大。

2、出借之人、轉單平帳之人之間從未聯繫,互不相識,容易出現認定困難。“套路貸”是一個有組織、有預謀的,層層佈局,步步設套的行為,靠轉單平帳滾大債務“雪球”,如果將套路貸中的每一層、每一步予以分解,也就失去套路一說,也就難以排除正常借貸的可能。

3、缺乏肆意認定違約行為且威脅手段不明顯,容易出現認定困難。從表面上看就會出現僅僅是借了錢,被收取了砍頭息,到期不還後,通過不斷催討,後來通過向第三人借款予以清償,此時就容易與高利貸行為相混淆,對此,就得結合上述本人所說的“三步走,四回頭”予以綜合分析判斷,整體把握。此時,也給律師們留下了辯點。

4、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發生多次的借貸關係,容易出現認定困難。第一次可以說是被騙,但被騙後知道套路貸的所有“套路”後,然後仍然執意被套路,到底是“套路借”還是“套路貸”,到底是誰騙誰?這是一個問題,需要司法機關明察秋毫。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套路,誰都有可能被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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