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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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认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A诉讼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情形,法院应当决定再审。因为B诉讼要以A诉讼判决作为依据,法院必须中止B诉讼案件审理。

例如A诉讼案件为申请确定监护人或者申请变更监护人案由,原来监护人为母亲,祖父母申请变更自己为孙子女的监护人,法院判决祖父母为监护人,判决生效后,祖父母以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儿媳,要求孙子女继承分割儿子遗产。孙子女的母亲有的新的证据足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裁定再审。如果祖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判决被推翻的,他们不能作为孙子女法定代理人起诉。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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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法肯定符合法律规定,这是程序法基本规定。具体到本案尽管我们国家规定二审终审制,作为司法救济再审程序如果对前一案件改判生效判决,势必造成后一案件司法资源浪费。中止后一案件可以减少这一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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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所述,第一场诉讼的胜诉方以第一场诉讼的生效判决书为证据提起第二场诉讼。现法院已经决定对第一场诉讼进行再审,这一再审决定就中止了第一场诉讼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这就是说,第二场诉讼据以审理案件的证据(第一场诉讼生效判决书)已经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于是就应当依法中止第二场诉讼,等待法院对第一场诉讼进行再次审理,然后依据第一场诉讼的再审判决结果作为证据,对第二场诉讼进行审理。就这么简单的逻辑关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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