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刑事案件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尤里烏斯2018


會見是刑事律師的日常工作之一,這個問題對於剛剛入行的律師或者未辦理過刑事案件的非刑事領域的律師而言,確實是一個問題。


我分幾個層面來回答:


一、簡單來說,三證齊全即可會見。哪三證呢?

1.《律師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1;

2.嫌疑人近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出具的《刑事辯護委託書》原件和複印件×1,以及身份證明材料1套(戶口本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村/居委會開具的關係證明,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

如果是法律援助指派的案件需要帶上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原件×1


第3個《會見專用介紹信》的原件在每一次會見的時候看守所都會收走,大多數看守所在第二次會見起就只有收走介紹信,其他的核對就好;而有些地方會在律師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全套材料的原件(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例如廣州花都的看守所就會在我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了我1套完整的委託授權材料(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有些地方在你每次去會見的時候還要複印一份《刑事辯護委託書》提交,例如廣東的惠州市看守所。另外,律師證複印件和身份證明材料最好要蓋上律所的公章和核對一致章,因為有些看守所發現你沒有蓋章可能會以此拒絕會見(雖然不一定合法)。總之,不同的看守所規矩不同,最好是提前瞭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二、什麼時候可以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也就是說,其實當事人被抓走之後家屬就可以趕緊委託律師介入了。作為公安院校畢業的律師,可以很負責地告訴你,公安在抓人後會第一時間在派出所抓緊時間訊問,突破第一次的口供後將嫌疑人轉到看守所。當人在看守所後,律師帶著齊全的手續去一般都見得到(敏感案件除外,有時間差)。


三、是否需要預約?

現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實行預約制度,或者預約優先會見制度。例如廣東可以在“粵省事”小程序預約會見,又快又方便。建議在去之前也最好打電話問問是否需要預約以及預約的途徑。


四、第一次會見需要帶著空白的《刑事辯護委託書》進去看守所讓當事人本人確認委託以及簽名


所以,這個工作也需要提前準備好,我一般會準備5套左右,為後續向公安、檢察院、法院遞交委託材料做準備。當事人簽名以後,以後會見的話就只需要帶著律師證、當事人本人的委託書和介紹信即可。


五、律師是當事人和外界溝通的唯一橋樑,第一次會見至關重要

全面瞭解案情、做好會見筆錄、初步分析法律意見、 緩解當事人和家屬的焦慮,為後續的辯護工作打好基礎。會見做不好,辯護工作很難做得好,所以我從來不相信不親自會見而是派個律師助理(也是執業律師)去會見的律師能辦辯護工作做得好。任何工作需要做好,都需要大量的基礎工作的鋪墊和用心。


胡丹律師


必備材料有三份: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當事人的介紹信;

2.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簽署的刑事辯護委託書;

3.律師證。

第一次會見的,通常持的都是近親屬的委託書,這時候就要附有關係證明。關係證明通常有如下情形:

父母為子女請律師的,或子女為父母請律師的,或兄弟姐妹之間請律師的,則是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關係證明。

夫妻之間請律師的,則是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或結婚證複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關係證明。

有的地區,還需要備案,譬如本人所在廣州地區,這時候就要有備案回執。

有的罪名,在偵查階段會見的,需要偵查機關批准,譬如危害國家安全類、恐怖活動類、重大職務犯罪類,這時候就要有偵查機關同意會見的證明。


毒辯律師王如僧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最好先預約)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注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是否需要提交《起訴意見書》

在2012年修正版《刑事訴訟法》頒佈之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或公安部門都會規定,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申請(檢察院)會見,律師還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法院階段),還需要提交《起訴書》提交給看守所。

比如在2008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就有規定,在審判階段,律師如果要在看守所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應向看守部門出示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這種規定,與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相違背,等於是人為設置了會見障礙,在此種規定下,如果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託,其帶齊律師證、介紹信和委託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就可以會見當事人,但是如果需要拿到《起訴書》或者《起訴意見書》,律師還需要向檢察院或法院申請閱卷之後才能拿到該類文書的副本,無形中增加了會見的困難,因此,該類規定在2012年修正版的刑訴法之後,在實務中已經不再適用,辯護律師只需要嚴格根據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就可以會見當事人。

所函的用處

《所函》是指是律師事務所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出具的、證明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真實身份情況的書面函件,起到告知相關辦案機關辯護律師身份和委託事實的作用。

比如根據《廣州市偵查階段律師行使辯護權的規定》穗公〔2012〕233號,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委託後,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委託手續告知辦案部門。這種備案就屬於此種告知的程序。此種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而是需要向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向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與相關委託材料等一起分別提交。但是在辦案實務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內還會專門設置一個辦案機關(公安局)的備案辦公室,可以接受律師備案,此時律師可以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委託書和律師證複印件、委託人身份和關係文件給公安機關備案。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