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扫黑除恶陇南在行动】礼县张晓军、陈桢等8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陇南在行动】礼县张晓军、陈桢等8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陇南在行动】礼县张晓军、陈桢等8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10月22日,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晓军、陈桢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本案审判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红香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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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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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晓军、陈桢纠集王练、祁军、田云、张旭飞、苟正彦、何军,非法购置类似警用衣物、反光条、反光警示牌,购置、租用车辆,采取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对向礼县运煤、售煤的本地、外地司机及经营者、途经礼县的过境运煤车司机索要管理费及罚款,并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县域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故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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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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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晓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8000元。

三、被告人王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祁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田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六、被告人张旭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苟正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八、被告人何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九、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附清单)。

十、侦查机关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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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自审理以来,社会关注度高,涉案人数多,在当地影响重大,同时也是礼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第二起涉恶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不仅让涉恶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进一步彰显了礼县人民法院扫除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地方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陇南市扫黑除恶举报专用电话:0939-8211939

陇南市扫黑除恶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陇南市扫黑除恶举报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市统办大楼634室

监制:白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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