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過日子,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那麼,辦企業搞經營,開張需要幾件事?從註冊登記到接電入網,再到跑貸款、買耗材,所涉及的事項更多,遠遠要比居家過日子複雜。這些都離不開營商環境。
12月4日,《溫州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公佈,將於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一起來看看新政有何亮點↓
在溫企業將得到這些利好
新政中,有關政策實施一致性、推行柔性執法和信用修復、土地供給制度創新的內容可謂三大亮點。這些內容明確回應了企業的強烈訴求,將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幫助企業在溫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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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實施一致性
“希望政府保持出臺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出現新老政策執行‘一刀切’的情況”這一訴求,在《辦法》中得到明確回應。
第二十七條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保持政策措施的連續和穩定,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撤回或變更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
市場關注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重點領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包括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都不能成為違約毀約的理由。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與市場主體進行溝通協商並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依法補償市場主體因此所受損失。
2
推行柔性執法和信用修復
對於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種種行為,雖然大部分已經“有法可依”,但也存在部分“執法從嚴”的問題,在推動“兩個健康”的發展方面還可能起到反作用或副作用。
第三十一條強調,對於市場主體應把教育和處罰相結合,提出了五種推行柔性執法的方式。
採用告知、建議和勸導,預防違法違規行為;
採用約談或者告誡糾正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通過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
採用行政協議規範政府、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其他非強制性執法方式。
同時,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實行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制度,定期梳理公佈涉企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主觀上出於公心、擔當盡責,且未謀取私利,確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負面影響與損失或者存在過錯失誤的,適用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相關規定。
3
土地供給制度創新
溫州擁有大量勞動密集型製造業企業,企業需要一定面積相應配套食堂、宿舍及活動中心。而這些場地都屬於非生產性用房。一直以來,工業用地對這類用房佔地面積有明確比例限制。因此,不少企業需要額外承擔員工生活需求所產生的用地成本。
《辦法》第十條規定,除國家和省級另有規定外,在符合消防、安全生產等條件下,一般工業項目自有用地內非生產性用房可建建築面積比例可以放寬至25%。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小微企業園開發完成後,項目產權可以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層或者按幢作為最小單元分割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這是溫州小微園建設的特色配套措施,一方面突破了原來項目產權不能分割的限制。對建設小微園的一方而言,可以不用完全自持物業,通過分割出讓,有效降低自身經營成本;另一方面,通過明確按層或者按幢作為最小分割單位,杜絕按間出售可能引起的倒賣行為,則有效服務了有真實經營意願的入園企業。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用能、用工、物流、融資、用地、中介服務收費等成本,採取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等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對區域的評估成果,包括規劃環評、能評、壓覆礦、地質災害、水土保持、防洪評估、水資源論證、雷電災害、地震、文物保護評估等事項,可以提供供該區域內的市場主體無償使用。
看完這些利好消息,是不是很振奮呢?
資料:市經信局、溫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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