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与男童相撞离开被拦后老人猝死一案开庭!被告律师:已尽救助义务

受到关注的河南信阳“老人男童相撞被拦下后猝死”一案有了新的进展。今年9月,信阳某小区一名骑自行车出行的老人与一名小孩相撞后欲离开,被小区另一居民孙某阻拦后不久倒地身亡。两个月后,孙某收到平桥区人民法院案的传票。离世老人的妻子与两名女儿向她与小区物业提起诉讼,索赔四十余万。

12月12日,南都记者从该案被告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被告律师:离世老人曾被下达病重通知,被告已尽救助义务

孙某与小区物业的代理律师均向南都记者表示,法院在信阳市中心医院调取的病历显示,郭某在事发前曾被医院下达过病重通知书,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阵发性心房颤动”等。

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王维维表示,该案双方的证据已证实,孙某与郭某接触时长为5、6分钟左右。19时42分阻拦老人,19时46分拨打110,19时48分老人倒地,拨打120。他表示,孙某的劝阻行为与郭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郭某在知晓自身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未能控制自身情绪。

关于原告主张的“除了拨打120,她什么也没有做”,王维维表示,孙某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此外,争议焦点之一,系被撞男孩是否由被告孙某带出门。原告方认为,与郭某产生碰撞的小孩系孙某所带外出,孙某应承担监护责任,而男孩母亲的证言显示,男孩系自己出外玩耍。

离世老人家属:被告阻拦致郭某死亡,索赔40余万

对于事发经过,孙某与老人郭某的家属的说法有部分出入。王维维向南都记者表示,事发经过并没有完整的视频记录。

被告孙某向南都记者表示,当晚她在小区楼下散步,见到一个骑车的老人把一名儿童撞倒,老人并没有下车查看孩子的伤情及表示歉意,执意要离开,她站到老人车子前方劝说。孙某表示,老人当时情绪比较激动。

孙某表示,她随即拨打110报警,老人坐在旁边的圆形石墩上。她站在离老人两三米远的地方等待,而老人突然趴在了地上。她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老人抢救无效死亡。

与男童相撞离开被拦后老人猝死一案开庭!被告律师:已尽救助义务

11月21日,孙某收到平桥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健康权纠纷的传票。老人妻子与两名女儿向她与小区物业提起诉讼,索赔40余万。

民事诉状显示,离世老人郭某为残疾人,殁年57岁,生前与其妻女共同居住在该小区。诉状称,小孩在跑动时碰到了郭某的自行车,孙某见状后拦住郭某,抓住其自行车车把不许其离开,并对郭某“恶言恶语”争吵,导致郭某心脏骤停倒地不起。

对此,孙某回应称,她对撞人老人没有进行辱骂,也没有肢体上的接触和冲突。她一开始只是进行劝说,但老人将车子往她身上撞,她于是用手抓着车把。

民事诉状显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孙某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402647.54元;孙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内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物业: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劝导已尽职责,无侵权行为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事发区域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物业公司应保证行人及非机动车辆正常通行。事发时,小区南门区域被在此休闲的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其委派的小区保安无人制止,导致小区居民正常通行受阻,导致郭某与小孩发生碰擦并发生争执后不治身亡。被告物业公司应担负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而孙某应承担郭某死亡的过错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郭某死亡。该案系侵权纠纷,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与郭某死亡无因果关系。在郭某与孙某口头争执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时上前制止劝导等,已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职责。

孙某还向南都记者表示,老人家属郭某曾在笔录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她提供的一份急诊诊断证明书显示,事发次日,她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与双侧小腿多处挫伤。12月12日,她向南都记者表示,因担心与原告家属发生冲突,并未到场参加庭审。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林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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