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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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7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案情简介】

2006年,韦某丧夫后,于2008年经人介绍与石某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开始,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不断,各种矛盾日益加深,期间韦某多次提出与石某分手,但石某都不予理会,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两人共同生活7年,期间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经过几年纠纷,韦某身心疲惫,一纸诉状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委会依法解除与石某的同居关系,并进行有关财产分割。韦某称与石某因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石某则表示自己都不嫌弃韦某是二婚,并与其生活将近7年,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就这样解除同居关系,心有不甘,并提出要韦某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的要求。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调解

思路: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就法律层面也跟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使石某意识到不经婚姻登记强行与对方进行同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调解中,工作人员把调解的焦点放在缩小财产分割争议上,打好感情牌,告知双方当事人要珍惜曾经在一起的缘分,各自退一步,争议下去将会对双方都不利。通过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说、开导,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包容,并就财产纠纷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韦某一致性补偿石某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并将家中仅有的一辆常州牌手扶拖拉机给石某,石某自愿放弃两人共同生活中所创造的一切财产所有权,马上搬离住处,并把居所的所有钥匙交还给韦某,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韦某的生活。至此,两人和平分手。

法官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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