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最高法法官是如何駕馭庭審的(顧雛軍案為例)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科龍電器)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法院再審,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審判長裴顯鼎控庭張弛有度,以下為文字整理。

最高法法官是如何駕馭庭審的(顧雛軍案為例)

一、聽從法庭指揮。被告人,沒讓你坐下,別坐下,起立

請辯護人入庭。請檢察員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入庭後)報告審判長,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可以開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現在開庭。

傳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到庭。

審判長裴顯鼎:各原審被告人,本庭沒有讓你們坐下,請起立。

二、該坐下時會讓你坐下,身體不適的可以舉手示意

審判長裴顯鼎:各原審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們有身體不適的,可以舉手向本庭示意。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迴避申請,該當庭駁回果斷駁回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在庭前會議上是說保留申請回避的權利。那麼現在我希望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事實和理由是這樣的,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即證據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

[審判長 裴顯鼎]:那麼請你簡要再說一下,行使申請回避應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規定。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首先聲明,庭前會議我說過我保留迴避申請。我覺得該份證據是一份偽證,申請參與制作這份偽證的兩個檢察員迴避,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的。這個我也相信有些寫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許我念一遍的話,我當然願意念一遍。

[審判長 裴顯鼎]:請宣讀。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送審材料進行知識性證據審查,檢察員趙景川、楊軍偉是送審人。申請人認為任何人對意見書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來,是有問題的。趙景川、楊軍偉居然視而不見,將如此明顯的偽證作為最高檢的證據,顯然是故意為之,實意圖就是為了阻止申請人案件的糾正,並試圖以此證構陷申請人。我在庭前會議上已經用手電筒指出問題。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關於這個證據是否偽證,本庭後頭要在法庭調查中進行舉證質證。你是不是基於所提交的證據系偽證,所以要求申請回避?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當時做這個實驗的時候要請審判員和審判長派人來看。你們沒有派人來看。其實無論誰都能看明白。

[審判長 裴顯鼎]:我已經給你說過,顧雛軍庭前回應程序問題。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今天在審理以後決定。

[審判長 裴顯鼎]:你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顧雛軍的辯護人對這個有什麼意見?

繼續庭審(編者注: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有人認為刑訴法解釋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僅僅是對法官迴避情形的駁回,而不是對檢察機關的迴避申請問題。導致實踐中有些案件一提出完全無理由的申請檢察官迴避就休庭。這次庭審,這個爭論可以休矣。)

三、法庭辯論階段又提出申請回避,再次霸氣駁回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堅持申請回避,但我尊重法庭的決定。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昨天已經說明這個證據是否是偽證由法庭全面審理後再決定,不屬於你本人說了算,所以當庭予以駁回迴避申請。現在法庭調查都已經結束,即將開始法庭辯論階段,你又提出迴避申請,你的律師在法律上沒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見,這點值得你深思。我第一次遇到法庭調查結束後在法庭辯論階段再次提出迴避申請,且關鍵是未提供新的理由,法庭支持檢察員的意見,再次當庭駁回你的迴避申請。

四、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達成的共識,再審開庭時可不再宣讀二審裁定書。

五、引導分組示證質證

[審判長 裴顯鼎]現在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一是按照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即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進行調查;二是先對原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再對新證據逐一舉證、質證。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進行。本庭提醒檢辯雙方注意,發表意見應圍繞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對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等問題的意見,到法庭辯論階段再發表。

六、合議庭成員之間可以分工組織示證和質證

[審判長 裴顯鼎]:好,下面對原審認定的挪用資金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請法警帶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到庭。

原判認定本罪有二起事實,先由審判員司明燈主持進行其中第一起事實的法庭調查。

[審判長 裴顯鼎]:好,下面對原審認定的第二起挪用資金事實進行法庭調查。由審判員劉艾濤主持進行。請法警帶原審被告人張宏退庭候審,帶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到庭。

七、及時制止不當發言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你認為這個意見和法庭調查的事實有關嗎?法庭需要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那我不知道哪些事情要說哪些事情不說,我判斷不下來。

[審判長 裴顯鼎]:我鄭重提醒你,與本案無關的事實不要再說了。法庭辯論要圍繞法庭調查的事實進行,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本庭已經是第二次鄭重的提醒你了,發表言論要圍繞案件事實。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那我認為這些事實就是要查明的。我要陳述自己的觀點。

[審判長 裴顯鼎]:你強調了自己的觀點之後還可以讓你的律師進行充分發表辯論意見,我給你足夠機會行使辯護權。剛才你自己還說要節省大家的時間,可是現在你個人已經說了七十分鐘。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你這麼說我就不說了,你就是不讓我念,讓我念我就要一個字一個字的念。

[審判長 裴顯鼎]:本庭是提醒你正確行使辯護權。

[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那我不念了,我現在結束我的發言,我要申請上廁所。

[審判長 裴顯鼎]:那你不聽你律師發言?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不聽了(起身上廁所)。

[審判長 裴顯鼎]:請法警陪顧雛軍去廁所。

八、引導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 馬振彪]:我認為這個表達讓我非常不舒服。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世界萬物都在變化,我現在想檢方能不能拿出公司的股價和大盤走勢完全一致的證據,我相信沒有。我認為這是檢察員追求有罪推定。

[審判員 羅智勇]:提醒辯護人,發表實質性的意見。

[辯護人 馬振彪]:我這是在質證的時候沒有展開講的意見。我認為不應該打斷我的發言。

[審判員 張勇健]:對於被告人我們可以體諒他們發言的控制能力。但是作為職業律師,你可以將觀點進行歸納。之前兩位律師給了你比較好的模板,作為資深律師你們都是瞭解法庭秩序的。

[辯護人 馬振彪]:我沒看到最高院的模板,我只能按照我的理解來講。既然在法庭調查階段要求不講質證意見,應當允許我在辯論階段講。我可以庭後補充辯護詞。

[審判長 裴顯鼎]:辯護人你可以提交辯護詞。審判員提醒你的是,可以將質證意見融合在你的辯護觀點裡面講。你一開始要求法庭不能打斷你,但是針對不適當的發言,法庭是有權利打斷的。這點你應該是清楚的。

[辯護人 馬振彪]:我剛剛說的意思是不要因為時間問題打斷我,如果認為我發言不符合規定,那麼可以隨時斷。現在我遵從法庭紀律的要求。我剛剛說到第二個問題是程序問題,程序正義很重要。本案存在諸多程序違法問題。一是證監會立案理由,二是證據的歸類方法。公訴人將所有涉及犯罪的證據放在一起,由當事人從這批證據中去挑選認為與自己吻合的證據,如果我們的判斷、理解發生偏差,就會導致質證的疏漏。公訴人的這種證據歸類辦法,不單給辯護人造成困難,更重要的是給合議庭判斷證據造成困難。如果合議庭對證據認定有誤,會直接影響判罰的準確性。三是關於22份鑑定報告,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我們要注意,該規定是講“應當”而不是“可以”。現在22份《鑑定報告》被認定無效,而公訴人又沒有再行提起鑑定要求,缺乏必須的程序,無法認定本案的罪名成立。四是股民的損失。這個專門性問題應當通過鑑定確認,但至今公訴人沒有提出鑑定要求,是否給股民造成損失,沒有權威認定。從大趨勢看,科龍股票的走勢圖與大盤的K線圖基本一致,股民對顧雛軍、張宏等人的訴訟全部撤訴,我認為沒有給股民造成損失。五是關於刑法161條犯罪主體問題。最高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三條並不適用於本案。撤回起訴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科龍公司無罪。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科龍公司有罪,但不起訴,檢察機關就犯有瀆職行為。如果主體缺失,本罪無法認定。六是關於撤回起訴。在檢察機關決定撤回起訴之日,本案所有被告都應當立即釋放。法院沒有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變更強制措施,屬於程序違法。

[審判長 裴顯鼎]:辯護人,我現在明白你說的時間長的意思。如果你要在法庭上說上一個月,那是不是法庭就必須讓你說上一個月呢?你現在提到的很多問題根本沒有發生,你應該把可能適用的法條拿出來討論。再次提醒時間是要珍惜。圍繞法庭調查的事實,原審生效的判決,是否有罪進行表達。

辯護人:另外,2006年新華社有個報道,上市公司佔用上市公司資金233.42億元,涉及80多個公司,那個時候有關部門出的文件精神……

[審判長 裴顯鼎]:馬律師,是什麼部門出具的具體什麼精神?

[辯護人 馬振彪]:我暫時記不清楚了。

[審判長 裴顯鼎]:馬律師,我提醒你一下,我們給了你機會,但是你沒辦法說清楚。辦案要適用法律而不是精神。

[辯護人 馬振彪]:我覺得我是提請法庭考慮一下2006年前後當時的現實情況。我不說了。

九、法庭辯論被告人申請證人出庭怎麼辦?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我申請賈春旺作為證人出庭,最後由於最高檢幾位辦案檢察官的反對,未能出庭。賈春旺在2005年對本案的觀點是立案動機不純,不符合立案條件,本案證據不全不起訴受理。到現在為止,我知道賈檢還是維持他原來的看法。我認為檢察員的觀點是倒退的,2005年檢察院就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檢察院應當保護產權。我上次就說現在的檢察員並不能代表檢察院的精神。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我提醒你,現在是法庭辯論的第二輪,意思是你聽了檢察員的第一輪發言後,有針對性的進行答辯,而不是就本庭開庭以來,甚至在庭前會議就已經解決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發表意見。現在又講某某人持什麼觀點,今天的庭審我們都是圖文直播,本庭提醒你注意你的陳述。

十、被告人沒完沒了講故事怎麼辦?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可以了,不要說故事了,你今天表達過了,時間很緊,不要耽誤大家的時間,你就表達你的觀點,你剛剛作了很好建議,由律師先陳述。到你個人陳述的時候,陳述的觀點都是已經重複了好幾遍的。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在沒有生效協議的情況下,王大慶怎麼可能先付款,在4月24日付款給格林柯爾……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有沒有聽明白檢方的觀點?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聽明白了。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再次提醒你,現在是第二輪辯論,你應當根據檢方的觀點發表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要我的法庭辯論完整,再表達一下:兩個付款通知書,我相信他們開始製作偽證意見書的目的就是為了證明罪名。因為昨天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解釋,我仍然認為是偽證。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關於這個情況檢察員已經明確不構成犯罪,你再重複這個觀點是否有意義?


如何駕馭庭審:資深法官對新晉菜鳥的22條建議

1

當你準備責令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的旁聽人員退庭時,一定要能夠確定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否則只得做出口頭訓誡。比如反覆鼓掌的旁聽人員,很容易驅逐錯人。

2

控辯雙方盤問被告人、證人時應允許另一方提出反對,但你必須及時就反對意見做出裁決。

3

不論多麼兇惡的被告人,都不要畏懼他,哪怕眼神也不應示弱,人善被人欺,適用於這個場合,何況你打交道的對象多是惡人。

4

尊重你的律師,儘可能地讓這些律師把他想表達的表達完。律師有些話是說給委託人聽的,每一個職業都有苦衷,法官對此可以保持適度的容忍。相反不尊重你的律師,就不必太客氣,此處適用經驗3。

5

死磕派律師都是有備而來的,並不是臨時起意的磕,所以死磕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就驅逐吧!小河案儘管輿論一邊倒,但審判長多次驅逐辯護律師確實保證了庭審的順利進行。你只需要考慮驅逐後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

6

不要害怕無罪辯護,把無罪辯護引導為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較量,法官只需居中裁決即可。要清楚很多律師做無罪辯護只是為了獲得一個較輕的量刑。

7

庭審間歇案件當事人親屬經常會見縫插針的想辦法和你交流,避免這種情況,哪怕非說不可也一定要注意言辭,你所說的有可能被斷章取義的發在網上。

8

你接到的電話開場白是“你好,你是XXX(你的全名)法官麼?我是XXX(他的全名)……”的時候,對方已經開始錄音了。

9

開庭時帶好紙筆,記住好記性不如爛筆頭,下午的庭審時記不清上午庭審的內容會很尷尬。

10

不能為了記錄或者其他的事而太長時間低頭,法官需要了解法庭內發生的一切狀況,隨時處置突發狀況。

11

很多時候咆哮不等於威嚴,訓誡亦是如此,堅定的語氣足以支撐起你的氣場。

12

法庭上不要問對答案沒有把握的問題。

13

必要時要與檢察院做書面溝通,確保有據可查,避免事後否認。

14

對於你無法左右結局的案件,至少應該力所能及的讓程序看上去公正。

15

與法警保持有效的溝通,及時發出指令。

16

尤其是庭審中,不必對被害人一方也保持相當的威嚴,相對於被告人而言,態度上的區別對待並不會有損你的威嚴。

17

帶本刑法和刑訴法去法庭,這樣可以避免為了查閱法條而休庭。

18

控方未證明清楚的事實,需要在法庭上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必要時應要求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該由公訴人承擔的責任不要越俎代庖,你不是第二公訴人。

19

有分寸的批評、訓誡所有遲到的訴訟參加人,給“下馬威”在很多時候都能達到你想要的效果,但請你務必準時開庭。

20

保證庭審嚴肅的情況下,應允許訴訟參加人喝水,很多法官禁止庭審中帶水、喝水過於不近人情。在適當的時候休庭,允許去衛生間,如果確應特殊原因無法休庭的,應准許旁聽人員離庭。這種關懷不會降低法庭的莊嚴以及你的威嚴。

21

附帶民事案件為了調解結果,可以對付款一方作出緩刑承諾,儘管這看上去有些唯結果論。

22

上午庭審中驅逐的旁聽人員,下午還會混進法庭,記住他(她)的模樣,繼續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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