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

甲與乙系夫妻關係。甲以個人名義向丙借款1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週轉。後甲以個人名義再次向丙借款20萬元,用於轉借他人。兩筆借款均到期未還。丙將甲、乙共同列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還款30萬元。乙以借款均系甲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由提出抗辯。

分歧

關於兩筆借款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以個人名義大額借款,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乙不用承擔清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甲雖以個人名義大額借款,但判定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需根據案情具體分析。

不可狹義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內涵,應綜合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等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債權人、舉債人及舉債人配偶的合法權益,準確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內涵,公平處理涉及夫妻債務認定相關案件。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分析該司法解釋可見,對於夫妻合意舉債以及一方舉債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鮮有爭議,對於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舉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歧也不大,爭議較大的是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但書部分。因為司法解釋並未界定何為日常生活,司法實踐亦難以確定嚴格的判斷標準。即使債務數額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存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如何認定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問題,成為審理該類案件的重點和難點。

一、夫妻之間具有家庭日常生活事務代理權。一般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支出,包括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既有人格的獨立性,又存在著家庭共益的特點。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已在現代婚姻關係案件處理中被廣泛承認,即夫或妻互為各自代理人,夫妻可以代表另一方對家庭財產或其他日常生活事務進行處理。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對共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就肯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享有對對方的代理權,既可以行使積極的處分共有財產的權利,也可以行使消極的為家庭日常生活目的向外借款的權利。

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審查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或虛構的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借貸行為首先應當是合法的,其次數額應當合理,如果有證據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案例所示,如果借款的目的是為了公司運轉,數額相對合理且確實投入公司運營,系因正常的經營活動所負,債權人亦能夠對以上事實舉證,則需進一步審查公司經營收入的支配情況和用途,而不能簡單認定該筆借款繫個人債務。

三、舉債人配偶是否因借貸而享受利益是判斷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標準。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旨在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以平衡各方利益,權利義務相一致是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如果舉債人配偶分享了因舉債而帶來的利益,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即承擔與舉債一方共同還款的責任。如案例所示,如果甲借款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生活,即便乙未參與該公司的經營,但因此享受利益,則對該債務亦應承擔償還責任。且根據婚姻法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對該筆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案例中的第二筆借款,甲借款的目的是轉借他人,乙並未因此受益,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平衡各方利益並充分考慮舉證能力大小的前提下,《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並督促其在出借款項時對借款人身份以及借款用途盡審查義務。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來說,如果一方所舉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須對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擔舉證責任。在案例中,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甲向其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活動,如果債權人主張該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乙作為未舉債一方抗辯所得收益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則乙應對家庭生活經濟來源盡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而不應僅憑非舉債一方的簡單否認而認定屬甲的個人債務。

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案件,應根據借款用途和目的綜合判斷,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債權人與舉債人配偶的利益,既要防止債權人與夫妻一方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另一方利益,也要防止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借離婚名義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作者單位: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更多↓↓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