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 江陵法院深入推進刑事訴訟改革 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常態化

6月26日,江陵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塗某、馬某對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定提出異議。為了更好地審查鑑定報告的可信度,保障當事人的當庭質證權,法庭依據相關規定,通知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庭作證。

庭審中,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指派鑑定人員到庭,遞交了價格認定協助書、實物查(勘)驗記錄、市場調查筆錄、集體審議記錄等材料依據,鑑定人員對鑑定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進行了詳細闡釋,回答了被告人的疑問,普及了鑑定方面的專業知識。最終,法庭認定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經審理,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塗某、馬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決被告人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馬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兩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去年以來,江陵法院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示範庭為標準,規範庭審程序,進一步推行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努力促成關鍵證人“應出盡出”常態化,將證據質證在法庭,還原事實真相,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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