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4 “情人关系+夫妻关系”等于“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雇佣关系”

1、“情人关系+夫妻关系”等于“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雇佣关系”

从法律层面上看,情人关系与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相近,夫妻关系与雇佣关系相近,均属于使用与雇佣的分离。

情人相处亲密但不结婚,不建立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派遣工或外包工使用亲密但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或外包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因此,情人活在阴影中,天天很亲密,天天没法公开关系。派遣工或外包工也活在阴影中,天天在企业工作,天天不是企业的员工。

2、“想长期用”不想“终身负责”的“意识相通”

从相处或管理的角度看,情人关系又与派遣或外包关系极度相似。男人找情人,均想“长期独家占有”,没人愿意接受分享。企业找派遣工或外包工,均想“长期独家使用”,没有企业愿意接受高流动性或与其他企业分享。

但是,男人找情人,想把情人转正成爱人的意识还尚浅,就是可以长期相处,但不能转为夫妻关系。而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找派遣工或外包工,想把派遣工或外包工转成合同工的意识也尚浅,就是可以长期用,但不能转为劳动关系。

从这个视角看,均是符合“想长期用”却不想“终身负责”的意识。

“情人关系+夫妻关系”等于“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雇佣关系”

3、法律“关系清楚”管理导致“认识紊乱”

情人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情人不是夫妻,不受婚姻法保护。派遣或外包的法律关系也是清楚的,均不属于企业的员工,其劳动权益均应当由派遣方负责,而不应当由企业直接负责。

为什么情人要把官员送进去?情人在与官员长期相处过程中,对于“情人关系”迷茫了,到底是情人还是爱人分不清楚了。派遣工或外包工要找企业维护权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认识问题。派遣工或外包工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对于“派遣或外包关系”迷茫了,到底是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也是分不清楚。

因此,情人的迷茫或派遣或外包工的迷茫,导致了认识的紊乱,而认识的紊乱则导致了维权方式或行为的紊乱。

4、“名分不重要”但是“感受很重要”

对于情人历史上经历的小妾、破鞋、小三、情人名分,对于央企或国企的体制外员工经历的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外包工名分,这些名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相处之始,情人或员工均认为双方属于“临时关系”,而非“长期关系”。

因此,情人相处一年半载分手的,没有出现情人纠缠或反腐现象。派遣或外包工用两到三年的,没有出现派遣工或外包工去纠缠企业的现象。而情人反腐、派遣工或外包工到企业极端维权则有一个前提,相处时间太长了。

当情人相处8年以上,派遣或外包工使用10年以上,这时候情人、派遣或外包工的感受发生了变化,感受上这不属于“临时关系”,而是“长期关系”。当实质是“长期关系”,而非“临时关系”时,关系的实质发生变化,认识发生了变化,实际责任也就发生了变化。

“情人关系+夫妻关系”等于“派遣关系或外包关系+雇佣关系”

5、规划:“经常换”或“终身用”

情人反腐是因为高官想长期占有,但是又不能给予婚姻,忽略了情人的感受,而导致情人迷茫。情人在认识迷茫时,希望“转正”或希望“一视同仁”,但高官又无法给予,便出现了情人反腐。情人反腐不是待遇或利益的问题,是身份的问题。

当派遣工或外包工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企业又不能给予转为劳动关系,忽略了员工的感受,导致了派遣工或外包工的迷茫。派遣工或外包工在认识迷茫,希望“转正”或希望“跟企业签无固定期合同”,但企业仍无法给予时,便出现了极端维权问题。

因此,无论是情人关系,还是派遣或外包关系,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在认识、人性上均属于“临时关系”。

从临时关系出发,就要经常换人,情人相处不超过一年、派遣工或外包工使用不要超过5年,则可以按照约定由派遣方转移风险。若10年以上,则属于“长期关系”,从长期关系看,情人相处5年以上又不能转为婚姻关系容易出事情,派遣或外包使用超过10年又不能转为劳动关系也容易出事情。


综上,从人性角度思考,一个女人有几个五年,一个员工有几个十年,无论是情人关系还是派遣或外包关系,相处模式,只有两种方式,要么“经常换”,要么“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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