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哪些機關可以出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如何認定它的違法性?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說,在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時候,就要立刻緊張起來了,在收到通知或決定後,如果自己不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維權,那麼很有可能自己的家就被強行給拆了。

哪些機關可以出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如何認定它的違法性?

哪些機關能夠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呢?

根據《城鄉規劃法》,能夠做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主體機關有兩類。違法建築座落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若違法建築座落於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不過除了以上兩種主體之外,城管局與國土資源局也可以做出該通知或是決定。

如何認定《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是否違法?

作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之規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裡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標的、日期、救濟途徑等內容。一旦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都屬於違法。所以說在拿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是決定》的時候應當看清楚,可以拿著這個通知或決定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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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必須要滿足哪些要求?

1、文書名稱,是否恰當準確?

“司法強拆”,針對的是“徵地、拆遷”。而“責令限期拆除”,則針對的是“違建”。二者不能混淆,否則,是存在著違法的可能。

2、對涉案建築物體的確定,是否準確?

如果所作文書,與建築物體的位置、名稱實際有誤,會被依法撤銷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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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涉案建築物體違法情形的認定,是否準確?

如面積或層數多少,合法面積與違法面積各是多少等,在現實中,有的限期拆除文書非常的簡單,如果關鍵的相關信息都缺失的話,那麼是不能夠成立的。

4、文書,是否依法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文書應直接送交違建當事人,在非其拒絕接收的情況下,不適用留置送達程序。因此,如果直接將文書貼在被徵收人牆上或是門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達的程序要求的,這也將是被徵收人,在提起復議、訴訟時,主訴的違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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