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云南大姚:债务人去世 债主该找谁追债?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日常生活中,借钱贷款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假如债务人死亡,是不是意味着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

云南大姚:债务人去世 债主该找谁追债?

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相识多年,关系较好。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王某以做板栗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李某借款116万元,双方对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只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李某如约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向王某交付借款。借款后至2016年12月,王某陆续将借款本金116万元归还李某。

2018年9月,鉴于双方关系较好,李某与王某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就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双方一致认可王某应给付李某借款利息18.75万元,王某还出具了一张欠条交李某。

可没想到的是,2019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李某得知后,找到王某的妻子倪某及其两个女儿索要王某生前所欠的利息18.75万元,遭到拒绝后,李某将倪某及其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王某生前所欠借款利息18.75万元。

审理经过

云南大姚:债务人去世 债主该找谁追债?

该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三被告提出,王某生前确向原告李某出具过三份借条,金额总计是116万元,但不清楚资金是否已经交付,而且也不认可王某生前欠李某利息18.75万元的事实。倪某当庭申请对李某出示的欠条上王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随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了鉴定机构。

近日,法庭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庭审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李某出示的欠条上,王某的签名是本人所签。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生前向李某借款116万元及差欠利息18.7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笔借款及所差欠的利息究竟是倪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意见分歧较大。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双方代理人来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李某考虑到在王某生前两家人关系较好,且王某在去世前已将借款本金116万元如数归还,如今王某因病去世,留下倪某与两个女儿相依为命,三人生活困难,同意对利息进行较大让步。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倪某及两个女儿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自愿当庭给付李某借款利息人民币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合计42025元。

倪某当庭通过手机转账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借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履行完调解协议所附义务。

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王某已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死亡后,该笔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

债权人想要追讨债务,首先要分析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还款要求;

如为债务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债务人有无遗产,如没有遗产,则无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

如有遗产,则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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