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約到期
需要騰空的地上物
竟然是活物
what?
一邊是一再拖延的養鵝大戶
一邊是力爭維權的申請人
執行法官怎麼做
才能達到最好的執行效果
案情回放
2001年,房山區A村經合社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約定,B公司租賃A村內原醬菜廠廠房以及周邊河灘地用於發展種養殖業,租賃期為20年。
2005年,B公司又將場地發包給柴某,承包期限為9年。
2014年合同到期,此後柴某開始“無償”使用該土地。
本案第三人柴某
2019年3月,經房山法院審理後判決,A村合作社與B公司解除合同。
但柴某卻有“百種理由”遲遲不將土地退還,依然在場地內從事家禽養殖。
執行階段
11月25日上午,執行法官劉新帶隊來到柴某的養殖場。
法警在執行現場
因為合同是在18年前簽訂的,簽訂時並沒有圖紙,所以確定騰退面積成了本次執行行動首要解決的一個棘手問題。
為了保障雙方的權利,劉新法官將柴某和公司的代表人約到現場,對騰退土地的面積進行了確認。
公司代表人和柴某分別在確認單上簽字
土地騰退面積的問題得到解決之後,又有一個難題擺在執行法官面前:2000多隻鵝,800多隻非洲紅嘴鴨。如果強制騰退,一定會給柴大爺帶來不少經濟損失。
待撤離的鵝、鴨
既要緩解雙方矛盾,又要儘可能將柴某的損失降到最小,對此,劉新法官與雙方反覆溝通,不斷尋找解決方案。
最終柴某承諾7日內檢疫證辦結後便將家禽銷售處理,隨後便騰空場地。
法官與柴某耐心溝通
一週之後,劉新法官再次來到了執行現場。
這時,柴某飼養的鵝和鴨已經銷售處理,可是仍然有部分機器等地上物沒有清空。
未騰空的物品
柴某看到執行法官的到來,態度十分惡劣:“你們又來幹嘛?我弄乾淨了嗎?我說配合你們了嗎?”
劉新法官與柴某進行溝通,耐心釋法,最終柴某決定配合法官工作。
法官對柴某耐心釋法
為了給柴某省去部分搬運費,劉新法官協調幫助他把剩餘物品騰空,這一案件也圓滿執行完畢。
法官心語
多次前往執行現場
耐心溝通
協商調解
不一定每次都強制執行
採取人性化的手段
既要緩解雙方矛盾
在保證案件執結完畢的同時
又要將雙方的損失降至最低
以此達到最好的執行效果
這才是我們的執行理念
——執行法官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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