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11.21”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彦立执行死刑。
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彦立涉嫌放火罪一案,并于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彦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彦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宋彦立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无牌证被执勤交警依法暂扣。宋彦立对处罚不满,趁执勤交警不备,拔脱该机动三轮车化油器油管接口,点燃泄漏的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逃离现场。
宋彦立仍对此事耿耿于怀,遂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以报复社会的念头,并决定在行车路线长、设备好的9号快速公交车(以下简称“快9公交车”)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当日18时04分许,宋彦立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塑料壶汽油装入一纸箱内,携带该纸箱和打火机从柳州市西江路双龙苑公交车站登上桂B39311快9公交车。
当日18时17分许,该公交车行至柳州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彦立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座位(倒数第二排靠右窗)下的汽油,火势迅速从车辆后部蔓延至全车,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价值445200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彦立本人亦被烧伤。
作案后,宋彦立逃离现场,于11月24日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宋彦立为泄私愤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宋彦立实施放火行为造成无辜群众2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价值44万余元的公交车被烧毁,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宋彦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来源|南国今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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