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 对“试婚”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适度性

对“试婚”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适度性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失败有很多原因,总体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婚姻的开始就是一个错误,因为双方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并不互相了解或得到了错误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双方对婚姻期待本来就不同,但开始却没有发现,而一旦人们得到了真实的信息,婚姻便陷入困境;第二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的想法可能出现变化,价值观和生活目标产生分歧;第三类,一方或双方不能坚守最初的承诺,包括互惠互利精神、信任和忠诚等。诸如此类的原因都为婚前选择"试婚"提高了合理的理由。这种类似"婚姻"的行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为目的,也是当事人双方互为承诺的开始,因此也需要法律的规制来作为这段最初承诺的纽带,有助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婚姻的长久而努力,鼓励双方通力合作,降低"试婚"的随意性和失败率,促使当事人对待婚姻的严肃态度来对待这段"试婚"关系。

面对"试婚"同居期间产生的诸如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等现实问题,国内外法律界都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

对“试婚”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适度性

在我国,《婚姻法》崇尚婚姻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维护建立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目的,而几乎所有同居者也往往正是为了婚后能够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才选择了"试婚"方式。婚姻登记制度的直接效果就是警示世人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并敦促其尽快完成这一必要的法律手续,对其形成法律的保护圈。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婚前同居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只是在一些法律中对个别财产问题提供了零星的解决方式。选择"试婚"的当事人和那些通过登记成立夫妻关系的人相化,具备相同的法定实质要件仅欠缺了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便不能得到法律的周全保护,这样无视客观的态度未免过于严厉。况且,"试婚"现象已经引起了诸多现实的问题,亟待法律予以解决。

例如,一方当事人由于个人原因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随意解除同居关系、"试婚"期间有了子女却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试婚"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堕胎遭受了身体创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得不到补偿、"试婚"失败解除同居关系的无过错方或者同居期间做出牺牲的弱势一方得不到适当的扶助等等。面对当前的婚前同居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它客观存在的合理性,也要看到它对现有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持别是对于女性利益的减损。"试婚"这一人们自由选择的两性相处方式已经日益为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们所认可和接受,所以出现的现实问题也会越来越明显、复杂,既然又要尊重个人自由又要倡导维护化会秩序,那么就更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

对“试婚”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适度性

​法律究竟应该赋予"试婚"怎样的法律地位、可以给予其多大力度的立法保护,应当以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为参照,但又要适度,不宜给予过多的保护,不能与合法婚姻关系平起平坐,否则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将给现行婚姻制度产生严重冲击,这有前车之鉴。例如,在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的几个国家,同居关系已被法律视为婚姻关系。在丹麦和瑞典,同居伴侣和婚姻伴侣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纳税义务,只有领养权例外。既然同居与结婚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大的权利义务差异,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有些人就宁愿选择同居,因此,瑞典的结婚率是世界上最低的,而离婚率是世界上最高的,30%以上是同居者。坚持适度的立法保护是有必要的,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现实国情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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