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7 案例說保險:交通事故延遲報案,法院支持拒賠4萬元!

延遲報案並不代表保險公司不賠,然而,絕大部分情況延遲報案都是為了隱瞞一些事情。要知道,保險公司一年處理的各類報案是用“萬”來計算。而本案例中,保險公司因為延遲報案而拒賠,就是司機自己做的了。

司機如何“作”才會讓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始末

2014年12月,王某在湖州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險。

2015年2月19日晚上21點左右,大年初一。王某駕車回家時與路邊基石墩發生了碰撞,造成了單方事故。不知什麼原因,王某並沒有向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而是打電話叫來朋友,讓朋友送他回家,車子則停在了事故原地。

第二天早上7點多,王某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稱自己的車子剛剛發生了事故。保險公司接案後,立馬派了勘查人員出現場。隨後,王某又向交管部門報案。交管部門認定,王某駕駛不當,負事故全責。


案例說保險:交通事故延遲報案,法院支持拒賠4萬元!

保險公司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汽車發動機為冷卻狀態,不符合7點出事故情況。保險公司認為王某可能存在調包嫌疑,隨機向當地警方報案。而公安機關調查時候,王某承認事故發生時間為2015年2月19日晚上21點左右,王某解釋是由於當時是大年初一,並且時間太晚才沒有報案,而為何報案稱事故事件為第二天7點,原因是怕保險公司認為他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而被拒賠。

事後,王某多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均被保險公司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司無法判定駕駛員當時狀態為由拒賠。

2015年7月,王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損失4萬餘元。

浙江省德清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

保險公司認為: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第八條、第十條【該條款為通用條款,各家保險公司車險均能查到】的相關約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沒有依法採取措施情況下離開了事故現場,導致了保險公司無法判斷事故發生的性質,以及損失程度。而本案中,王某報案時候篡改了案發時間,以及在案發後並沒有保護現場就離開現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第一時間查明事故緣由。因此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說保險:交通事故延遲報案,法院支持拒賠4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王某事發後11個小時才報案,並且故意隱瞞事故發生時間。由此看出王某是知道發生事故應當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2、王某在沒有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在沒有采取任何保護現場,以及報警報案的情況下,無故離開案發現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第一時間確定事故真相。王某違反了合同義務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拒絕履約賠付理由充分。

德清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保險:交通事故延遲報案,法院支持拒賠4萬元!

海哥說險

1、不是所有的延遲報案保險公司都拒賠。然而事實證明,絕大部分延遲報案,都是涉事司機有問題。所以保險公司在對待延遲報案這塊,查得比較嚴格。

2、延遲報案主要會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判斷駕駛人當時狀態,以及事故發生後的實際損失。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最大的緣由是因為王某11個小時後才報案,保險公司無法確定王某是否違法狀態駕駛導致事故,還是涉嫌了調包情況。

3、如果發生事故,第一時間是想交管部門報案確定案發的真實情況和損失,讓交管部門把各種證據固定。而延遲報案,交管部門只會確定當時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認可很正常,因此要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當然,如果涉及人傷,海哥也建議救人要緊,但是救人的途中也有空閒時間,可以向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海哥不建議延遲報案,還是那句話,你能想到的事情,保險公司都已經經歷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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