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一些集团公司让普通员工、基层干部担任空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目的是什么?

直言为先


第一种可能:有人打算做违法的事情,比如逃税、当"老赖"、合同诈骗、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勾当,并且想在做坏事时不被发现、做完坏事后还能全身而退或利索地外逃,就把员工推到前台当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甚至名义股东,自己在幕后操控,但表面上看起来公司跟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这些被利用的员工成了"白手套","背锅侠",后患无穷。如果是这样,做员工的,要想办法推掉。

第二种可能:老板是"老赖",并且已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自己没法开办公司,在想继续当"老赖"的同时还想继续做事,于是借人名义为之。老板本来就是"老赖",你能保证哪天他不会成为你的"老赖",把你给坑了?当然,如果"老赖"是想开办企业翻盘脱掉"老赖"头衔,那这样的人多少还值得同情。是否出借自己的名字,自己衡量,建议不要出借。

或许还有其他乱七八糟的理由。起码,他要先说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然后你来再咨询。各种可能太多,没法一一穷尽。


用户59239671925


本人真实经历。

曾经在一家公司做过经理,入职没多久,发现公司名下有许多小公司,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公司的司机,出纳,会计,行政人员居然都是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概有七八家之多,全部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缴资本。当时比较好奇,但是,因为刚刚到公司,不好意思问。后来公司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老板要求全体员工注册公司,然后以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总公司贷款,每人贷款金额200万元。当时我还想,贷款这么容易,后来才知道是某个地方银行跟老板关系比较铁,而且有人担保,所以只要员工提供身份证,然后签个字就可以了。当时觉得这个事情十分的不靠谱,就没有同意,随之没多久就离职了,后期知道有不少同事都同意了,也贷款了,还有些因为工资原因后来离职了,但是这层关系却没有解决,感觉问题的隐患很大。

这种事情,有些是为了老板要降低自身的风险,找人来承担风险,当然也有个别原因是自己无法出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只能找人。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曾经帮人注册过一家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房地产业界的一名高管,本人不方便出面,所以找个影子出任法定代表人。

这种事情,风险很大,即使承诺给多少钱,也尽量不要去做,风险太大。万一出问题,承担责任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


叫我尼克大人


想知道集团公司让普通员工、基层干部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的目的是什么,就要先理解这些职位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大学读书的时候,老师跟我们讲了一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前他们村有一个中年人,张某在广州打工,职务是给一个汽车4S店当保安,有一天,4S的一个股东王某找到张某,说自己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想借用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个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虽然觉得有点不合适,但具体也不知道影响大不大,毕竟文化水平不高,但是想到每个月可以多拿1000元的报酬,觉得还是值得,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在张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以后公司的纠纷与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直到张某接到法院送达的通知,他才知道,自己莫名其妙背上了巨款。

银行出具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书上面的签名究竟是哪里来的,张某虽然承认自己贪小便宜稀里糊涂得当上了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他坚称自己确实没有参与贷款一事,还贷与他没有关系。然而,银行人员当庭出具了一份连带还款承诺保证书,上面有张某在保证书上的签字同意,对公司的一笔100万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仔细一看,张某大吃一惊,保证书上确实是自己的笔迹,张某回想,辩解到,王某曾拿过一些工商年检材料让其签字,根本没有注意到是连带还款责任的保证书。

最终本案法官认定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虽然载明“公司相关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等内容,但该约定系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原告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虽然挂名法人张某是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利用陷害,但是由于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最终还是给自己带来了这个结局。我们应该记住这个教训,不让自己误入歧途。

法定代表人担任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对外公示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需要对法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因此,当公司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以下责任和风险:

  1. 被法院限制出境或者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在执行阶段甚至在诉讼阶段,法定代表人有被限制出境的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表象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风险。

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如果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3.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规定,如果企业存在①超出登记机关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②税务上有问题,偷税漏税等,等一共六项,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刑法》,很多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如果公司行为构成犯罪,则法定代表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虚开发票,单位虚假诉讼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总结

为一己私利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反之,公司随便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作出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来实现个人的利益。所以在使用挂名操作前,请各方都慎重考虑。


歪辣椒


一、空壳公司引警惕

首先“空壳公司”就应该引起警惕了,而且还让不相关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这些职务,很大的可能性就是幕后操纵者以此希望逃脱法律责任。

二、不要随意当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如果公司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第一个要担责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在此忠告各位别有事没事不明就里地就被法定代表人了。另外,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甚的是核心管理层都逃不了责,像前天刚判决的“快鹿系诈骗案件”:被告人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二亿元、二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黄家骝、韦炎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三、找替身究竟是想干啥?

实际控制人或幕后操作者想找替身来充当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董事,主要可能基于以下几个目的(任一或者并列几个):

1、逃避责任。这是最恶劣的行径,尤其是灰色产业或者违法行业,这种现象非常常见,比如p2p,比如皮包公司、比如传销、比如不合法的证券咨询公司、比如洗钱……

2、挂名,利益输送。这是另外一种情况,买卖左手倒右手,然后赚取利差,或者造壳然后公司高价收购,来个金蝉脱壳,神不知鬼不觉。

3、自己不能注册,只能找第三人顶替。这个一般是上了失信记录、老赖级别,或者是被行业禁入,然后找个替身傀儡。

目前主要是上面三大核心原因,以及可能的后果。anyway,不要随便挂名,尤其是不明来路的,更要慎重,要不利益不仅没有得到,反而惹来一身骚。


晓君有说法


一是老板刻意低调,不想把战略意图示于人前。

我接触过一家公司,老板除了现在自己挂名的公司外,还有好几个不同的板块,这些板块下面的公司都是由老板信任的员工甚至司机担任董监高和股东的,但这些公司都还没有正式经营。老板这么做的原因就是希望能低调开展新的业务板块,特别是在刚起步的阶段,不被同行所关注。

二是空壳公司成立意图不单纯,老板需要在法律上撇清责任。空壳公司有可能被用来做利益输送、虚假交易、甚至对外集资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老板肯定是要找人出来背锅的,毕竟,老板的身家是否清白,在生意场上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银行贷款要看老板的征信,合作伙伴要看老板的声誉。

三是规避工商、税务、审计、信息披露、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要求。

这点包括的情况就比较多了,有的是纯粹希望在流程上能够减少老板的麻烦,比如有些工商登记需要本人到场签字之类的,而老板一般不愿意为这些小事安排时间;有些是规避监管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对外投资需要如实披露,但是换成普通员工就没关系了;有些是资本运作的要求,比如合并报表范围的不同会给公司资本运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阿呆迷


集团公司,应该是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

如果集团公司利润比较高,那么可能会通过公司架构,做税务筹划成立子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子公司。

比如:通过向子公司借款支付利息、或者用子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转让定价等操作,可以有效的降低集团税负。

比如子公司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高新企业或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等。

其实避税目的成立的子公司,一般是空壳公司,不具备经营实质,但关联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是空壳公司,就可以认定集团公司是有意避税,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集团公司为了避免关联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空壳公司实施反避税纳税调整,一般会把空壳公司人数或者公司部门设置看起来并不是空壳,因此就会出现如此操作。


新税视点


空壳公司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在现实中,空壳公司经常被用来做违法的事情,比如:避税、洗钱、套贷、虚开发票、做假账等等,一个集团公司,注册一堆空壳公司,通常来说不会干什么好事情。

让普通员工、基层干部担任空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无非是让这些空壳公司的某些运作看起来逼真一点,一个萝卜一个坑,把一个企业的人员组成填满,根据注册和操作需要,往往还需要这些人签字。

一个公司出现违法行为,除了追究公司的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不同违法情况,要承担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个方面的责任。虽然是挂名行为,不参与实际经营,但是很多决策都是要当事人签字的,真出事挂名人很难撇清责任。

就算跟公司事先有协议约定挂名不参与经营免责,这样的协议只能对内不能对外。风险还是非常大,现实里很多帮自己亲戚公司挂名的最后都被坑得很惨,所以给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一定要谨慎,能拒绝最好拒绝。



上林院


说的好听点,是对公司员工的“重视”,

说的实际点,其实就是找个“替身”,至于替身的作用,不说大家都也明白。

日本战国时代,所谓的“影武者”就是俗称的替身,换个流行的名词,也叫“背锅侠”。

大企业里,找个普通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等,依然只是替身而已,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

据我所知,让员工做担这些名头,多数是无偿的,美曰其名“领导的重视”,即使是有偿,也是可怜兮兮的那么几块钱,殊不知,背后隐藏的风险极大。

1、可能需要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

普通员工担任“股东”,自然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另有其人。

虽然现在是认缴制,但是公司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清算),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加速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履行。

举个栗子:

公司资不抵债,尚有200万的债务未清偿,但是张三(名义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500万,那么债权人自然就找到张三要求连带清偿,如果实际出资人不出资,那么张三就成了最终债务承担人...

2、挂职高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通员工挂职“董事”等高管职务,按照法律规定,将承担尽职尽责的义务,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却是其他人,这些挂董事只是负责签字而已。于是,事情是其他人干,责任却是这些挂职高管承担,好一个“背锅侠”。

3、法定代表人也难逃干系

公司如果因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同样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甚至影响当事人子女报考公务员。

4、其他

如果是P2P公司,还有个奇葩的事(真事)。

公司为了发投资标的项目,让员工以借款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这么一来就有了债权,然后将这个债权放到该P2P公司的网站上作为投资标的,让其他出借人进行投资,所募集的资金会从这个借款人名下的账户走一遍,然后就流入公司实控人的账户。

良心没那么坏的公司,会及时结束原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就了结了。

如果不幸遇到没良心的公司,那员工就惨了,虽然说好是名义借款人,但是法律文书一样不少,虽然所谓的借款人一分钱都没拿到(只是走个账),但公司实控人依然拿着合同让对方还钱,于是,员工什么好处都没拿到,还莫名其妙的背上了巨额债务....


西天蜗牛


这个是我们现实之中在做业务时,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一般而言,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人员不足

这个是个例,情况不多,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企业必须设立董事、高管、监事,个别公司在注册需要多名董事就直接使在职员工的身份注册,后续在调整,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

规避关联

这个是最常见也是最普遍的情况,特别是在上市企业里。一家企业到银行融资时,必须要反映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银行会根据整个集团的运营情况及现有的融资情况来决定贷款额度。关联企业多的,不但报送授信时麻烦(需要的材料众多,特别上市企业,大额融资还需要进行公告),而且可能贷款额度受到限制。因此很多企业就以员工的身份去注册关联公司,这样银行及其他外部机构就无法查询到这些关联企业,可以实现分开融资。


再者银行的信贷资金往往会限制不得用于关联交易(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通过这种方式,信贷资金就可以被企业随意挪用,甚至用于投资房地产市场或者归还其他银行的信贷资金。

推责

这个也是个例,不常见,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有的企业老板准备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或着卷款潜逃,比如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等,为了事后能把自己摘出来全身而退或着利索地外逃,就会把员工推到前台当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董事等。

为何会有员工愿意?

无论是贷款还是签订合同,很多都需要公司法人或者大股东签名的,而签名后是需要对自己所签的文件负责的。理论上来说非自己的企业,应该没人会签,但现实中这类情况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无非以下三种原因:

1、高薪诱惑:很多企业主以挂个名签个字每个月多给5000元、1万元的薪水来吸引人。2、名利诱惑:这个主要在年轻一辈,不少年轻人认为自己挂个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等等很霸气,可以炫耀甚至用来泡妞,因此乐意挂名,这也是老板们最喜欢的。

3、常识匮乏:这个主要在老一辈人群了,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很多甚至不认识字,老板们拿材料说是领工资或者发奖金要签名确认的,就傻傻签了的。

总结

所有与自己无关的企业,即使是亲戚的企业,都不要轻易盲目的挂职,即使真的挂职了,也不要随便签合同、协议等等,否则就是在为自己挖坑,当这个火山爆发时,没有人会去管理是不是自愿或者被欺骗的,沉重的债务或许将让你背负一生。


鲤行者


吃瓜群众都是看热闹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需设置董事、高管、监事,健全的组织架构有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多名)、高管(副总)等,现在又把党组织纳入公司章程……鉴于公司注册时就需要各岗位健全,所以为了注册需要很多董事都是随便填几个人,以后人员到位后再作调整,也有的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变成了纯粹意义上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班子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所以就有普通职工挂牌任董事,监事等现象,这绝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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