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朱藝:周俊辰處罰合規但偏重,孩子還小請給觀察期

朱藝:周俊辰處罰合規但偏重,孩子還小請給觀察期

虎撲9月18日訊 中國足協昨天下午發佈了對於U19國青隊員周俊辰的處罰決定。因為在U19國青赴泰國參加熱身賽期間態度消極、無視教練要求,擅自外出聚餐,違反規定和紀律要求,決定取消周俊辰各級國字號球隊的徵調資格,並禁止參加中國足協舉辦的比賽1年。德國轉會市場網站中國區管理員朱藝對此發表看法,他認為足協此番處罰偏重,希望能給予小將觀察期,不要讓球員徹底失去足球夢。

全文如下:

首先,家有家法,隊有隊規,既然違反了國家隊的管理規定,在集訓期間我行我素不服管理,擅自行動,我支持應堅決給予處罰。2018《紀律準則》第73條賦予了中國足協給予球員處罰的權力,同時其中第二點也提到:“在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被中國足協給予處罰的官員和球員,紀律委員會將視官員或球員違規違紀情況,參照本準則中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直至停止違規違紀官員的足球從業資格,停止違規違紀球員的國內外轉會和比賽資格。”這賦予了紀律委員會對國家隊集訓期間違反隊規的球員以極大的處置權力。因此被球迷提出質疑的“國家隊犯錯卻在聯賽裡停賽”是有處罰依據的。

其次,儘管此次處罰合規合法,但我個人認為從處罰尺度上來說,一年還是有些偏重,有點像直接把孩子“拉黑”的感覺,我比較傾向於暫停各級國字號徵召資格+停賽2至4個月。一些對罰單質疑的球迷們其實也不是想袒護球員,只是覺得處罰“不合情”。我覺得,其實今後可以考慮把處罰的任務交給俱樂部去處理,今後可以要求各傢俱樂部把球員代表國家隊集訓參賽時的相關要求寫進隊規隊紀和合同條款中,由俱樂部對違反隊規的球員予以內部訓誡或經濟處罰,讓球員理解球員在國家隊的表現對於俱樂部來說是榮辱與共的,俱樂部不會成為球員在國家隊犯錯的保護傘,並且讓其在經濟上得到直觀的處罰,這遠比停賽要來的有效,因為球員畢竟是俱樂部的資產,俱樂部會在其中自動找到規範球員行為和呵護球員發展之間的平衡點。至於其他違規的類比,我認為,此前的各項處罰,包括王燊超的項鍊事件(違反足球比賽規則,相對較輕),包括張修維酒駕和改年齡(足協只是在刑事拘留期間停止比賽資格,實際的足球層面只有改年齡的停賽),都和此次處罰無法達成直接類比關係,沒有參考意義,此次處罰涉及國家隊在集訓期間作息管理,以及公務出行時的紀律要求,應獨立拿出來分析。此外,既然有所賦權,那就應該在罰單中把紀律準則中的相關依據條目列明,否則會讓法治思想越來越敏感的公眾懷疑處罰是缺乏依據的隨性決定。

對於球員,尤其是19歲以下的球員,我想說的是,一些球員的心智人格還在發展中,在中國足球高度發達的商業化環境中,容易接觸到這個複雜社會方方面面的負能量,所以嚴格的紀律管束和自我約束意識是必需的。足球是團隊運動,是一個講究“執行”的體育運動,一個不把隊規隊紀,尤其是身穿國足戰袍時的自我形象,或者說國家榮譽感不放在重要位置的球員,哪怕再具備天賦和球技,也註定很難成長為一個合格的球員。踢球先學會做人,在教練領隊反覆重申隊規隊紀的前提下,尤其是國外拉練期間,如果因為球員的我行我素擅自行動,破壞了中國運動員的國家形象,影響將會非常嚴重。之前就有不少國內小球員在年輕時候展現了出色的才華,但在成年後卻泯然眾人,這和球員的自我約束、也就是自律性不無關係,案例比比皆是。希望這次處罰也能夠警醒球員,起到鞭策和激勵的作用,也希望中國足協、國家隊持續關注球員未來表現,孩子還小,給予一定的觀察期,不要就此絕情拉黑,讓球員徹底失去足球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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