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張家界又一“造謠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謠、不傳謠

1月25日,一條“張家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在張家界微信群、朋友圈廣泛傳播。

张家界又一“造谣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谣、不传谣

永定公安分局高度重視,迅速介入調查,向相關部門核實該信息系謠言。 1月26日17時許,永定公安將嫌疑人郝某宏(男,38歲,慈利縣人)抓獲。經核查:2020年1月25日11時許,郝某宏在自己的一微信群裡發現一條標題為“慈利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的信息後,將其修改為“張家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 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並在其另一微信群裡發佈,後被不明真相群眾多次轉發。

张家界又一“造谣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谣、不传谣

目前,郝某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今天《張家界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第1號 令 》已正式公佈

张家界又一“造谣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谣、不传谣

廣大網民應從政府官方或疾控、醫療機構、權威新聞媒體瞭解疫情信息不要聽信謠言更不要傳播謠言!法律鏈接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3、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

张家界又一“造谣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谣、不传谣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形勢嚴峻,廣大群眾要加強自身防護,無特殊情況不串門、不聚會、不聚餐,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戰勝疫情。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切勿傳播此類謠言。 公安機關將堅決打擊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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