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你左手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能否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要看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還是公司與你不續簽?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在這裡面也是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給你提出續簽的待遇和工作崗位,較之前的勞動合同是沒有降低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主動不續簽,就沒有經濟補償了。
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不勝任工作崗位的情況,而公司提供續簽的標準卻是降低了工資或者調低了工作崗位,而導致勞動者不得不放棄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籤合同的時候,應當是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只要勞動者提出,公司就必須續簽,公司是沒有選擇權的,如果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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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可以。
經典案例
我講一個經典案例,這個經典案例是絕大多數職場必備課當中講到的。
小張在一家企業工作了一個月之後,便不想在這家企業工作了,因為最開始的時候根本沒有簽訂勞動保合同,而最開始的口頭約定是一個月。
於是在口頭約定一個月的時候小張直接離開,而公司的領導卻以他根本沒有完成工作,沒有完成對等的工作,拒絕給他對應的工資。
這個時候小張腦子一團麻,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突然想起自己進入這家企業的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訴訟這家企業。
而在訴訟這家企業之前,企業的領導找到了他並且做出妥協,要求他簽訂對應的勞動合同,並且主動簽訂離職合同,公司才會發給他對應的一個月工資。
換句話來說,小張需要在兩天之內先簽訂就職合同,再簽訂離職合同,簽訂完離職合同之後才能獲得一個月的對應薪水。
這個案例講的東西很多,但是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我們只拿出一點最有用的來分析一下。
因為小公司領導一直強調,要求小張簽訂自己主動離職,而不是公司解除合約,這就意味著一旦小張不簽訂主動離職的那份合同,就很有可能獲公司更多的賠償。
勞動到期之後,公司解約,付出賠償
首先勞動保護法有明文規定,並且對於勞動者進行了大量的保護工作,這樣的保護工作主要指的是一旦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員工不想進行續約,那麼員工沒有辦法獲得任何補償。
但是有一個情況是特殊的,這個特殊點就特殊在:是公司領導直接提出解約,直接提出不再和你續約了,這個時候員工是可以獲得賠償的,至於賠償的事n+1還是2n則完全根據當時的車友情況來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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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想再續約,是否可以獲得賠償,主要取決於單位和員工哪一方不想再續簽合同了。
主要有三種情況:
1.如果是員工不想繼續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終止,單位不需要給員工任何賠償。
2.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仍有續簽的意向,但是單位單方面不想續簽;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該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員工不再續簽,並且在合同到期後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年半年計算。
3.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想與員工簽訂,員工也不想與單位簽訂,也就是雙方都不想繼續簽訂是否該賠償?
表面看上去不需要賠償,其實不然,主要看首先提出不續簽的一方是誰?只要是單位提出的不續簽均應該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這也算是給員工一個空子可鑽,不想續簽時可表現出想籤的行為,讓單位提出,這樣情況下也是協商一致後應該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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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主動提出不續約,你就得不到賠償金。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約,你就可以得到賠償金。再有幾種情況發生時,你也可以得到賠償金。
一、公司存在違規行為
若公司存在違規行為,並且有切實的證據時,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法獲得補償和賠償。例如:
- 公司有拖欠加班費的情況
- 公司有不足額支付薪資的情況
- 公司有拖延支付薪資的情況
二、公司未提前通知續約導致失業
正常來說,公司在不跟員工續約的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不續約事宜。若沒有通知,臨時將員工“掃地出門”,則違反勞動法,須賠償。
反過來,員工若打算離職,也是同樣道理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否則也算員工的失職。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司的離職程序中的工作交接往往需要花費一些時間,半個月一個月的很快便過去了。
三、公司以調崗等方式迫使你離職
有一些黑心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離職,便給員工調崗,讓員工做不喜歡的工作。這種行為一旦有證據可查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企業將會面臨賠償甚至罰款。
作者簡介:夜伴小烏鴉,科技公司資深項目經理,專注企業信息化領域解決方案,長期分享職場、科技、互聯網等領域的優質內容,感興趣的朋友請保持關注。
夜伴小烏鴉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想再續簽,是題主你不想再續簽嗎?如果是你不想再續簽,那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期滿的。
意思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不續簽,就意味著勞動合同的終止。
關於經濟補償條件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通俗的解釋是,公司在原條件不變,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公司要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卻不同意續訂。這種情形下,你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反過來,如果是公司主動提出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是有經濟補償的。
總之,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想要經濟補償,就不能自己主動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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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想再續約,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如果是勞動者主動不想再續約,需要分兩種情況而論,若是因為用人單位降低了原來勞動條件導致的員工不簽約,用人單位仍然要賠償。
我們廣大勞動者真的要感謝一下《勞動法》。2008年新修訂的勞動法,改變了舊版勞動法中,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想續約無需賠償的條款,也算是跟國際接軌了,更大程度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下面詳細說說能夠獲得賠償的條件。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不想續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可以續簽合同,但是工資/職位等降低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就比如說人家員工幹得好好的,每個月工資1萬,3年合同到期之後,公司突然說,想續簽合同,咱得按工資8000籤,員工能樂意嗎?如果不樂意,不想籤合同了,公司就得給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算一年的工作年限,就是俗稱的N,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月平均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種植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當地平均工資三倍計算。簡單來說,就是N。比合同未到期時終止勞動合同的N+1或者N+n,少了後面的。
現在的勞動者一定要懂法,否則就容易吃虧。原來我公司的一個同事,兩年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約是這麼操作的:臨近一個月合同期滿,告知員工我們不再跟你簽約,你這最後1個月也可以不來上班,但是我們會照常支付給你一個月的工資。那個同事就同意了。這大概是2015年左右的事情,其實有點違反勞動法了,但是我們當時沒仔細研究過,還覺得公司還說得過去,多給了一個月工資,現在想想,那個同事還是有點吃虧。正常她可以再工作一個月,除了拿到最後一個月大工資之外,還可以再拿到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裡外裡相當於少拿了一個月工資。
【總結】勞動法絕對是個好東西,網上法條都有,建議大家抽時間一定要把勞動法通讀一下。勞動法就像九陰真經,你不一定真的要去練,但是先背下來總沒有壞處,關鍵時刻還能用來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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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裡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誰承擔相應的後果。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於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並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後,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並告知你什麼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並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瞭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後走人。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補償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續約!
打聽生活
這個問題的重點是,看誰先提出不想續簽。主要分兩方面來看,一個是你不想續簽的話是沒有補償的,另外一個是企業不想續簽的話,是有補償的。
如果是你先提出不續簽,那是沒有補償的
這種情況下,你是屬於主動辭職的,從法律角度來看,企業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並且,你還得做好各項工作交接,不要直接撂攤子走人。
當然,這種情況下,該給的工資一份都不能少的,而且所有的報銷費用也是不能少的。要是碰到企業不放人,或是拖欠工資的情況。你可以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書,等30天后不管企業是否同意你走,你都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企業因為這樣扣你工資,你是可以收集好證件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
如果是企業不續簽,那必須給你補償
這種情況下,屬於企業不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是可以不續簽的,但是必須要給予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主動提出或者經勞動者徵詢續簽意見時表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茶身邊有這樣的案例,一個朋友跟企業籤的三年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想跟他續簽,還讓他寫一份辭職申請書。這讓他無法理解,不知道背後的有什麼貓膩。
這種就是典型的坑員工的計量,讓你寫辭職申請書,目的就是把這件事做成是員工主動辭職的。這樣企業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了,碰到這樣情況的員工,要懂得用合法權益保護自己。
那麼,補償金該怎麼計算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跟員工續簽,給予員工的補償金標準是,員工在該企業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舉個例子,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了,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3年,這個時候企業如果不跟你續簽的話,就需要在給你的工資基礎上,額外的補償你3個月的工資。
換句話說就是,工作時間越長,企業要補償的月份工資也就越多。但是,每個月的補償金標註,不能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
出現糾紛,要懂得收集證據,正常上班考勤,防止被企業抓到把柄
如果,出現了勞務糾紛,要懂得收集好證據,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這些證據包括工作證,工資條,轉賬記錄等。
然後,正常上班正常考勤,不要被公司抓到把柄,但是不支付補償金。
問題總結:碰到這種問題,得先想清楚是誰先提出來的,不同人提出來,結果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自己主動提出來的話,企業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要把拖欠的工資和報銷費用都結清了。要是企業主動提出來的,那就必須要給予補償的,補償金標註按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老茶說事
我這裡總結了一份完整勞工關係解除的資料,可供你參考。
一隻特立獨行的蝙蝠
《勞動合同法》大部分情況下,員工主動離職都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但有例外,《勞動合同法》例舉七種情況:
1、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不足;
2、未足額及時支付報酬;
3、規章違法損害權益;
4、合同無效;
5、強迫勞動;
6、未依法繳納社保;
7、單位違反強制性規定。
這七種情況,員工主動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