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報銷招待費構成貪汙罪?

一、貪汙罪的定義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的委託或者指派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將貪汙罪的主體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將貪汙罪的主體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報銷招待費構成貪汙罪?

二、真實案件中對貪汙行為的認定

1.私自保留禮金是否構成貪汙?

經集體商量決定對某些人員進行送禮,在接受集體的安排後,對相關人員進行送禮,如果沒有將禮金送出或者送禮禮金被退回,接受送禮安排的人沒有將禮金及時返回集體,將代為保管“派送”的公共財物截留侵吞的,該行為屬於貪汙行為。

報銷招待費構成貪汙罪?

2.招待費報銷是否構成貪汙?

若基於集體討論後的決定,因公務活動在接待標準範圍內的招待不屬於貪汙。

若私自邀請相關領導遊玩,主客均可以攜親友同行,未安排相關公務活動的,產生的招待費應屬於私人開支。如果邀請人事後通過財務進行公務報銷的,該行為屬於貪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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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貪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汙罪量刑根據情節劃分為三個等級:

1.貪汙金額較大

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金額巨大

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金額特別巨大

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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