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保康縣檢察院開展財產刑執行監督挽回貧困戶損失

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陳俊)“被盜後我身上只有30元錢,生活費都沒有了,感謝檢察機關幫忙把錢追回來,孫子的奶粉錢有著落了,我心裡‘甜’。”保康縣過渡灣鎮精準脫貧戶王傳海的妻子在回訪座談時感激地對檢察官說道。

5月初,保康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對留所服刑人員伍某開展談話期間,瞭解到伍某在被網上抓逃歸案時,其隨身攜帶的5000元現金被保康縣公安局暫扣。經進一步調查,伍某系四川資陽人,曾因犯盜竊罪兩次入獄服刑。1月26日,又因盜竊罪被保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伍某尚未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產刑,且伍某盜竊的一戶受害人王傳海是名精準脫貧戶,1780元的被盜損失也未挽回。

駐所檢察官隨即開展財產刑執行監督,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扣押、凍結物品的處理】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

保康縣檢察院隨即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提出處理暫扣伍某5000元現金的建議,優先用於退賠精準脫貧戶王傳海損失;剩餘部分執行法院的罰金刑。

5月14日,在保康檢察院監督協調下,已刑滿釋放的伍某在縣公安局辦理了扣押款物手續,精準脫貧戶王傳海當場領回了1780元現金。至此,該院成功監督一起財產刑執行,幫助精準脫貧戶挽回損失。

保康縣檢察院聚焦法律監督主業,堅持開展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著力突出監督重點、拓寬監督渠道、規範監督程序、彰顯監督效果。始終以人民為中心,通過具體司法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