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 證據不足如何斷案?如皋法官動用自由裁判權

家住如皋的王某向陳某借了一萬元,兩人約定如果一個月之內不還清,王某就要支付3000元的違約金。一個月後,陳某把王某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償還本金和違約金。

原告陳某說,他和王某是朋友關係,借出一萬元純屬朋友間的情誼。當時兩人寫的借條也寫明,一個月內不還錢就要付3000元的違約金,而王某之後一分未還。對此說法,王某卻不認可。

儘管雙方說法不一,但證據又都不充足。不過,法官在審理中發現了幾處細節。

雖然證據不足,但是結合實際情況和社會常理,法官最終動用自由裁判權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實際本金為8500元,扣除已償還的3500元,被告還需支付原告5000元借款,並酌情支付違約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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