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法官細心查清餐飲費賬簿,原告心甘情願撤訴

法官細心查清餐飲費賬簿,原告心甘情願撤訴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馬某和陳某經常一起在定遠縣永寧街某飯店用餐並賒欠餐飲費用,該飯店對他們每次賒欠的餐飲費進行記賬後由兩人輪流簽字確認,累計餐飲費1.2萬元。2015年1月初該飯店向兩人索要餐飲費,陳某給付了5000元,但馬某拒絕支付。該飯店遂訴至定遠縣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後,馬某表示陳某給付的5000元是他讓陳某代交的,陳某出具了證明一份證實了馬某所述屬實,但其本人在外地未到庭。飯店表示陳某和馬某是好朋友,陳某現在債多不愁,兩人合夥賴賬。而且陳某願意還賬,暫時不起訴他。

承辦法官對飯店提交的的四頁餐飲費賬單進行了詳細檢查,發現在第三頁的空白處記載三行模糊的數字:6685;5000;1685。經查,前3頁中馬某共記賬6685元, 陳某記賬1620元,陳某給付的5000元遠超出所欠餐飲費,與飯店所述不符。被告馬某所述其已償付5000元餐飲費屬實,依法應予扣除。在查清的事實面前,飯店最終同意馬某隻支付其簽字的餐飲費,撤回本次起訟,對陳某所欠餐飲費另行起訴。

餐飲服務合同是餐飲服務機構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合同,內容主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確定。生活中,餐飲服務極少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也很少目的明確地向相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請求,餐飲服務合同更多地通過行為來訂立,所以賬單作為餐飲服務中少有的書面材料,餐飲服務提供者務必保證記賬的真實、準確,否則將容易在主張餐飲費時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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