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 员工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公司称这是您自己偷偷盖得章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履行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但双方均需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反之,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则可以通过《收入证明》等材料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如果公司方主张《收入证明》是员工自己偷偷盖得章,员工该如何处理,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员工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公司称这是您自己偷偷盖得章

案情简介

孙某2017年2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一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每月,试用期后工资7000元每月,每月十五号发上月工资。2018年5月29日孙某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赔偿项目。

公司方辩称

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合同关系。认可《收入证明》上印章的真实性,但并非公司盖的章,是孙某自己偷偷的盖得章。孙某是香港某公司外派到本公司做服务的,有一段时间孙某管理着本公司的印章,孙某便利用此便利条件盗用公司印章。香港公司与本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关系。

仲裁委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公司称这是您自己偷偷盖得章

上述案件中,公司方虽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其认可《收入证明》显示盖有“北京某公司”字样印章的真实性,公司方虽然主张印章交由孙某管理,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另外,公司方主张孙某是香港某公司外派到其公司服务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又主张有一段时间公司印章是由孙某在管理。公司把印章等重要材料交由公司以外的人管理不合常理,综上,仲裁认可孙某主张的事实,对公司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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