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雲南昆明:35人涉惡團伙受審! 這些“套路貸”背後全是“套路”

雲南昆明:35人涉惡團伙受審! 這些“套路貸”背後全是“套路”

今年10月以來,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7件,其中有3件均涉“套路貸”案件,涉案被告人47名,受害人近40人。2019年10月16日19時許,由西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套路貸”案件庭審結束。該案涉案35名被告人,受害人多達27名,影響惡劣。10月17日,西山區法院又審理了一起“套路貸”案件,涉案4名被告人,受害人3名。

近年來,“套路貸”禍害了不少人。而類似的“套路貸”公司也遠遠不止這一家。他們常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廣撒網”,一旦有人上鉤,“套路”就緊隨其後:先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與受害人簽訂明顯不平等的合同。在還款時故意造成受害人違約,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時間內債臺層層高築,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被告人胡某於2013年7月8日成立“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後由晏某某擔任公司總經理,2017年9月,公司法人變更為張某某。公司經營範圍:汽車及汽車配件銷售、機動車事務代理、商務信息諮詢、經濟信息諮詢。

2017年12月,“貴州華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為公司法人、胡某為股東、銀某某任經理,晏某某任董事。公司日常經常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汽車經紀服務、代辦年審、新車上牌、二手車交易。

上述兩家公司登記地址均在昆明市西山區環城西路某幢。經查,“貴州華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與“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實為一家公司。“分公司”分為業務部、調查部、文員部、財務部、證照部,“分公司”的貸後部隸屬於“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除各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外,其餘被告人為該公司的業務員。

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其中業務部與各汽車銷售點之間相互聯,負責蒐集客戶購車及個人信息。調查部(風控部)則負責上門調查客戶償還貸款能力與客戶財產,並與客戶簽訂一系列空白合同、安裝車輛GPS、扣押客戶《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機動車鑰匙,收取“下戶費”、“調查費”等。

文員部負責補填合同文本信息,根據調查部確定的客戶貸款所缺資料與證照部對接後,製作虛假銀行流水、結婚證、房權證、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貸後部則負責對客戶進行催收、扣車、談判索要“違約金”、“拖車費”等事宜。

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貴州華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融資擔保業務。自2013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為4270人次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從多家銀行獲取客戶貸款937151607元人民幣,墊付客戶購車款904051226.92元人民幣。

同時,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貴州華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採用欺騙的方式,與客戶簽訂一系列空白合同及委託書,制定不利於客戶的協議,通過調查部、文員部、證照部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擅自篡改客戶貸款金額,獲取以客戶名義辦理的大額度授信信用卡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授信金額全部划走。

划走的錢款中被該公司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折抵墊付客戶的車輛尾款,用於公司的經營資金,另一部分被該公司以保證金、上戶保證金、調額費等名目扣留作為公司利潤。

之後,由公司貸後部以客戶沒有在指定地方購買保險、還款逾期等理由肆意認定客戶“違約”,以此為藉口拒退並沒收客戶保證金,或者利用事前安裝在客戶車輛上的GPS定位器及非法扣留的客戶車輛鑰匙,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的車輛開走藏匿,或者直接對客戶實施威脅後將客戶車輛搶走開回公司藏匿在租用的停車場內。以要對車輛進行變賣、結清尾款才能取回車輛等方式相威脅,向客戶索要“違約金、信譽損失費、拖車費、停車費”等費用,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被害人陳某某在2014年以150萬元在天津港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車。後又由雲南敦名汽車銷售公司業務員謝某(在逃)承接該筆業務,隨後雲南敦名汽車銷售公司派出調查員唐某某(在逃)與陳某某簽訂多份空白貸款合同,由雲南敦名公司向陳某某墊付663950元,之後在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雲南敦名汽車銷售公司將陳某某的貸款金額篡改至76.6萬元,文員餘某某(在逃)將陳某某的貸款資料整理抄寫後向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授信額度為76.6萬元的信用卡。

在獲取陳某某的貸款款項後,雲南敦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該筆76.6萬元款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67.395萬元進入公司賬戶用於折抵為陳某某的貸款墊款,一部分以收取保證金、擔保服務費、業務代收、代繳費、其他暫收等明目扣取了91970元作為公司利潤,於2015年1月8日經公司出納李某之手轉至重慶華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賬號。2017年11月21日陳某某及家人到華鈴公司要求退保證金時,何某以不購買指定保險為由拒絕退款。

除上述被害人陳某某外,其餘20餘名受害人也受到了類似上述方式的侵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22人在與他人簽訂貸款合同的過程中,隱瞞真相肆意篡改貸款金額,截留佔有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22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16人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多次,強行將被害人車輛扣押,逼迫被害人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費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16名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等35人長時間分別從事非法經營犯罪並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特徵。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係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主犯。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徐某某等35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徐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了部分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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