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民間借貸,對方不還錢,能去哪個法院告?

民間借貸,對方不還錢,能去哪個法院告?

老話常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是現在欠錢的才是大爺,借錢的像是孫子一樣在其身後求爺爺告奶奶的,不論怎麼哀求,欠錢的這位大爺就是不還錢。既然你厚顏無恥的不還錢,那就不要怪出借人撕破臉,咱們法庭上見。

那麼,民間借貸這種糾紛,究竟向哪個法院告才能對簿公堂呢?

首先,看一下我國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1、《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分析出,就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形情形:

第一種:雙方就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發生爭議事先約定管轄法院的,那麼原告應該向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XX法院審理"、"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等字樣,都視為雙方對管轄法院的事先約定,此時原告應該向合同約定的法院起訴。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也同時告訴我們,在寫借條的時候,出借人為了事後便於自己向法院起訴的話,可以將管轄法院約定到有利於自己主張權利的法院,但是該約定並不是全國各地法院都可以的,只能約定到與合同履行地、簽訂地等與爭議與實際聯繫的法院,否則該管轄約定視為無效。

第二種,雙方就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發生爭議實現沒有約定的,那麼原告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因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所以原告根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一般情況下就是被告身份證地址或者借條上載明的被告地址。

市場經濟時代,人口流動大,南京的原告借錢給了新疆的被告,如果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話,來回的差旅成本可能會超過起訴的本金,所以,一般情況下,建議原告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那麼何為自己所在地法院呢?一個是身份證註明的地址,第二個是暫住證上記載的地址,所以即使戶口在河南的原告,仍然是有可能在工作地南京法院起訴被告還錢的。

民間借貸,對方不還錢,能去哪個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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