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評論:是否享受保費豁免需仔細掂量

評論:是否享受保費豁免需仔細掂量

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領域,提起“豁免”這個詞,幾乎人人都能明白其意味著什麼。但是,保險業務中的“豁免”,並不是每個人都明瞭。如果投資者有保單,保險合同中是否有“保費豁免”一項;如果想投保,“保費豁免”要不要考慮進來,這些都值得仔細掂量掂量。

一般來說,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繳費期內,投保人或被保人達到某些特定的情況後(如身故、殘疾、重疾或輕症疾病等),由保險公司獲准,同意投保人不再繳納後續保費,但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簡單地說,條件達到後剩下的保費不用再交了,但繼續享受保險合同中的各種保障。

舉個例子,李女士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分期20年繳完保費,保額100萬元,合同有“輕症豁免”條款。輕症保額是重疾保額的25%,也就是25萬元。假設李女士在繳費5年後,患上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某種輕症。按照約定,保險公司先賠付她25萬元,剩下的15年保費全部豁免,但重疾保障仍然有效。這就意味著,一旦李女士將來再患上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仍會按合同賠付100萬元。

就現有保險產品來看,保費豁免分為輕症豁免、重疾豁免、身故豁免三種情況,這是按照被豁免對象情形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

保費豁免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作為單獨的附加險,可與任意主險搭配;二是作為附加險與特定主險相捆綁;三是直接在合同中以條款形式出現。

不過,現在越來越多的重疾險都自帶被保險人豁免,也就不用再額外附加了。

“保費豁免”聽起來是一條特別有溫度的保障條款,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需要注意的是,“保費豁免”是需要額外加費的,即使是自帶被保險人豁免功能的保險產品也一樣。

需要注意的是,保費豁免對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比較高。並且,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話,保險公司會同時詢問投保和被保險兩個人的健康狀況,這無疑加大了投保難度,也會增加投保環節的消耗。

有一種情況特別適合附加保費豁免,就是父母在給子女買保險的時候。

如果投保人不幸喪失工作能力或身故,保費豁免條款可以保證孩子的保障不受影響。舉個例子,劉先生為孩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年交保費3000元,繳費20年。如果劉先生在繳納保費3年後不幸身故。由於有保費豁免,剩下17年應繳的5.1萬元保費豁免了,孩子的保障繼續有效。

另外,夫妻互保的產品也可以用保費豁免。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出現意外,兩人保費都可被豁免。

如果從繳費划算與否的角度考慮保費豁免,當然要選擇繳費時間長的產品。因為時間越長,投保人生病概率相對越高,豁免機會也就越大。

儘管保費豁免的作用值得肯定,但究竟要不要加掛保費豁免條款,或者加買保費豁免附加險?答案因人而異、因保險產品而異,因為保費豁免並非人人需要,也並非所有人都能買得上——

一是保險有對個體健康條件限制;二是保費豁免相當於是對保險“再保險”,這必然需要增加費用,這些費用是否值得,還得從自己的風險需求和經濟能力出發,理性思考之後再做決定;三是要會辨識保費豁免的內涵,即看保費豁免險責任全不全,是否能覆蓋住更多的風險。比如,如果保費豁免只在投保人發生意外或者身故時才能豁免,那顯然覆蓋風險的範圍不夠廣泛。

假如真需要保費豁免,應該選擇包括輕症豁免、重疾豁免、身故豁免三種情況能全覆蓋的保費豁免條款或附加險,特別是輕症豁免,其實用性和可能發生的概率明顯大於其他兩種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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