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深觀察|謝哲海案:“疑罪從無”為什麼這麼難?

1996年5月30日晚,河南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攔截,被兇器擊打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辦案人員認定時年25歲的謝哲海有作案嫌疑。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謝哲海無期徒刑。入獄初期,謝哲海一直不肯認罪,頻頻喊冤。後經過減刑,於2018年9月刑滿釋放,服刑22年4個月。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被駁回。目前打算到最高院繼續申訴。

此案比較扎眼的情節之一,就是周口中院當年接到檢察院移交的案卷,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去讓補充證據。可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檢察院並未補充證據,又原樣移送法院,而法院竟然根據原有證據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謝哲海無期徒刑。當謝哲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院時,後者也竟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在一開始遇到黃燈之後,連檢方也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謝哲海案,後來竟然異常順利地一路綠燈,終於辦成了“鐵案”。只可惜,這“鐵案”太經不起檢驗了,22年後終於引發公眾質疑。

殺人犯罪破案和兇手認定,馬虎不得,因為這涉及剝奪兇嫌生命,弄不好容易釀成新的冤錯案,也會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所以不搞有罪推定,重證據尤其是物證,把案辦得無懈可擊,就顯得非常重要。而這其中,“疑罪從無”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個理念。

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大修訂《刑事訴訟法》,一個引人注目的成果就是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雖然說“謝哲海案”發生在當年5月底、新修訂的刑訴法次年元旦生效之前,但是周口中院一審卻是在1999年12月26日。更何況,最高法等部門早就多次發佈過相關司法解釋,比如,最高法1994年3月21日在《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而又確實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從有關報道中可知,1996年6月25日,太康縣檢察院將“謝哲海案”退回給公安部門補充偵查,理由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於是有被害人死亡的殺人案,後來由縣裡移交當時的周口地區。河南省檢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訴,周口地區中院受理後,也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證據。按理說,一再被退回而又無法查證清楚、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周口中院也就應該直接宣告謝哲海無罪了。

可奇怪的是,在這之後,檢察院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移送法院,而法院竟以故意殺人罪作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也駁回了謝哲海的上訴,維持原判。

既然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又不能補充偵查出新的證據,為什麼不依法撤案?檢察機關憑什麼依法批捕和審查起訴?法律監督職能何在?被告人上訴,省高院作為上級法院又是怎樣監督並重新審判的?這些問題,接下來如果有重審,都是需要有關方面解答的。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做到這一點,不光是強力打擊犯罪、有案必破的問題,還得把案子辦得公平、經得起正義考驗。否則的話,草率地破了案、判決了,可真正的犯罪分子卻沒抓到,反而讓無辜者受到冤屈甚至付出生命,這到底是破案還是製造新案呢?“謝哲海案”審訊辦案手段本身就存在瑕疵,可仍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兩道關口也嚴重失守,豈不值得反思嗎?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公檢法通過打擊犯罪,把每一個案子辦好,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當然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題中應有之義。而在此過程中,嚴禁刑訊逼供,輕口供、重證據、重物證,轉變司法理念,不搞有罪推定,堅持疑罪從無,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可謂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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