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當行長2年受賄38萬元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海口市瓊山支行原行長林志鴻,在2012年至2014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好處費38萬元,近日,海口瓊山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林志鴻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經法院查明,2013年到2014年期間,鐵龍糧庫向農發行瓊山支行貸款購買儲備糧,得到該行的貸款。為了感謝林志鴻在貸款方面給予的關照,鐵龍糧庫主任邱某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共送給林志鴻好處費8萬元。東銀公司與二儲公司合作經營二儲公司的儲備糧輪換業務,購糧資金來自農發行瓊山支行的政策性貸款。為讓時任該行行長的林志鴻對二儲公司的貸款業務方面及儲備糧輪換業務方面給予關照,東銀公司總經理蒙某送給林志鴻5萬元好處費。此後,林志鴻在為蕉葉公司在農發行瓊山支行的貸款業務給予關照,收到了蕉葉公司送出的好處費共15萬元。甲子糧庫也在該行進行貸款,購買儲備糧,在關照後林志鴻收到甲子糧庫主任王某送的好處費10萬元。林志鴻將收取的款項用於個人和家庭開支。

海口瓊山區法院認為,林志鴻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處費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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