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試用期解僱員工規定解析,勞動者不必對試用期被隨意解僱忍氣吞聲

試用期解僱員工核心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解僱員工核心規定解析

本條規定對企業可以解僱試用期員工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定。同時還規定了企業解僱試用期員工時,應向員工說明理由。

因此,那些認為試用期就可以隨意解僱員工,以及認為試用期解僱無需理由的看法都是錯誤的!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解僱,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被嚴重侵犯了合法權益還認為理所當然。

另外,有個易被很多人忽視的地方,就是依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就是企業在招用新員工時,應該預料到員工試用期之內可能會發生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和符合法定裁員標準的企業自身變化或困難,試用期員工無需與企業一起承擔“企業短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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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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