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试用期解雇员工规定解析,劳动者不必对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忍气吞声

试用期解雇员工核心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解雇员工核心规定解析

本条规定对企业可以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还规定了企业解雇试用期员工时,应向员工说明理由。

因此,那些认为试用期就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以及认为试用期解雇无需理由的看法都是错误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解雇,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被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还认为理所当然。

另外,有个易被很多人忽视的地方,就是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应该预料到员工试用期之内可能会发生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和符合法定裁员标准的企业自身变化或困难,试用期员工无需与企业一起承担“企业短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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