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

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

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導語:

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到底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唐小僧平臺的P2F模式真實性到底如何,將會成為決定其案件性質的重點因素。

2018年6月16日,據媒體報道,知名網貸平臺“唐小僧”遭遇“爆雷”危機(資金鍊斷裂)。6月19日,據辦案民警透露,唐小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經被警方立案調查。根據唐小僧平臺顯示,其累計交易額已超過750億元。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在《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存款)的行為。其與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一起,都屬於非法集資犯罪中的一種,而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非法集資犯罪中具有基礎性意義,最高刑是十年,如以欺騙手段,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可以構成處罰更重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從目前案件偵查角度而言,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是因為警方在接到唐小僧高管自首和投資人報案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多數此類案件中,公安機關可能會確定存在非法集資犯罪的基本事實,而隨著案情的深入,蒐集到更多證據後,再確定具體罪名。比如在錢寶網案件中,南京警方最初對外公佈的涉嫌罪名就是比較模糊的非法集資,直到30多天以後檢察院批准逮捕張小雷時,才對外公佈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案也存在此種罪名變化的情況,吳英最初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最高刑十年),最後卻是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當時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

當然,對於資金借貸理財平臺而言,多數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集資問題都是資金池問題和平臺自融問題,所涉嫌的罪名大多數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除非警方發現平臺控制人存在以欺詐手段騙取投資人集資,以非法佔有目的侵吞集資款的行為,比如發現唐小僧平臺存在虛構項目關鍵性質和虛構項目償付能力(而不是商業性質的誇大),就可能被認定為以詐騙手段集資,而如果又發現平臺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或者平臺控制人攜帶集資款逃匿的等情況,就可以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唐小僧的P2F模式真實性可能會成為調查重點

與外界對P2P的普遍理解不同,唐小僧此前以前宣傳自己是P2F平臺,而不是P2P平臺。所謂的P2F平臺,就是指融資人是正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具有完整的風控措施,能夠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收益的穩定,投資者年化收益率區間大致為7-9%,安全性遠高於一般的P2P(個人對個人)、P2B(個人對企業)類產品。

但是此前,唐小僧就飽受信息披露問題的質疑,其產品的真實信息具體如何?其真實的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資產抵押情況,都會成為接下來警方的核查重點。

是非法集資還是違規集資,要嚴格區分

當然,假設唐小僧自身的P2F模式基本是真實的,那他就是一個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引流平臺,屬於互聯網資管類平臺,而根據今年4月份《互聯網資管29號文》,所有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平臺,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但是29號文所規定的”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意見,如果唐小僧所運營的P2F模式是真實對接的金融理財產品,但是可能存在不具有合法資質和資管業務牌照等問題,也不能輕易認定其存在非法集資犯罪問題,這種行為可能是一種非法金融行為和違規集資行為,但是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要回到《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構成本身去討論,即其是否存在違法吸存、公開宣傳、保本付息和針對不特定對象吸存四大特點。

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

資金池問題是嚴查方向

從模式角度看,不論是P2F還是P2P模式,唐小僧平臺都不可避免的作為一個“中介”存在,而且都應該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更不能是資金中介。他們都會作為融資的流向方,一旦平臺有資金池形成,出現歸集資金的行為,信息中介平臺就不可避免的化身成為了資金中介平臺,如果是P2P借貸模式,借方的借款對象就面向了不特定的公眾,而借款關係本身就存在天然合法的保本付息承諾,這樣只要形成資金池,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而如果是P2F,此問題的性質就會更復雜一些,金融理財產品雖然收益穩定,但是與借款的保本付息承諾畢竟是兩種性質,要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會遇到一定的性質認定阻礙,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存在資金池問題,認定為違規集資或違規金融活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更加合適。

因此,資金池和P2F模式的真實性問題一定會成為公安機關核查的重點問題,而證明資金池問題存在的關鍵證據,就是投資人的資金流向,包括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單,唐小僧平臺對具體每一筆資金的流向記錄,投資人的款項是否真實的、直接的流向了相關的產品,是否匯聚到了某一個或某幾個具有歸集資金性質的賬號?

是否涉嫌自融?

對於該類線上中介型理財平臺而言,除了資金池問題較多發以外,平臺自融問題也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多發情形。所謂的平臺自融,就是平臺以集資人名義在平臺向投資人融資,也就是既做中間人,又做參賽選手,徹底的突破了中介定位,這種模式在P2P行業發展的時期,和債權轉讓一起成為P2P行業在中國野蠻生長的關鍵特色,也是關鍵的非法集資特色。比如2016年的P2P平臺美貸網非法吸存案,惠州e速貸被控非法吸存案,都是被指控自融等問題。

但是對於唐小僧這種以P2F為主要產品特點或者宣傳特點的平臺而言,是否會有自融問題,目前還不得而知。

(2018年6月20日,作者:廣強律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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