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五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8年6月5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五批次,共36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7件,已办结36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23*、225*、236*、244*、246*、248*、250*、252、253、254、256、258、260、261、264、265、266、268、269、273、275、276、278、279、280、282、283、284、285、286、290、291、293、297、301、302,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23*:“一是自2003年以来,双城区杏山镇永福村村委会将村集体10000亩草原陆续改为水田地,对外承包谋利;二是永福村原村支书将2000亩草原卖给万隆乡双榆村,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三是十一年前,外乡人刘某某霸占永福村830亩草原,破坏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03年以来,双城区杏山镇永福村村委会将村集体10000亩草原陆续改为水田地,对外承包谋利;)

(一)基本情况

杏山镇永富村(举报中为永福村)已划归到富山村,是一个自然屯,有住户390户。双城市1995年参照1965年草原登记表和1983年富山村(原永富村)边界图(该图出自原双城县土地局)对该村发放了草原使用证,面积为387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查,实际情况是1983年之前富山村永富屯3873亩草原早已开荒种地。1996年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出台了再造一个黑龙江的政策,要求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草则草。1996年10月,双城市财政局代表农业开发办与黑龙江省财政厅依据1996年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签订了《联合开发国有荒地协议书》,具体方式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投入资金,双城市财政局投入土地,双方联合开发。省财政厅投资1000万元,双城市财政局投入国有荒地2万亩(含富山村永富屯的3873亩国有开荒地)。开发后的土地对外承包耕种。从1996年至2003年一直由富山村永富屯236户承包经营,都有承包合同。2004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后,除65户因没有上缴税费,而未得到补贴外,其余171户村民享受到了国家土地补贴政策。2015年春,富山村委会对已到期的土地重新发包给本村236户村民,合同期限为2015年—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初,富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议事会通过了仍按原合同延长一年承包期限的决定。2004年4月,另有600亩开荒地经村委会同意由韩甸镇村民刘成江从富山村永富屯农户王玉东手里转包,并且签订了转包合同,承包期到2021年末止。2009年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调查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该地块性质为基本农田。综上,该地块早已成为耕地,并按照耕地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杏山镇富山村永富屯3873亩地是依据1996年省政府出台的《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等政府政策形成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省直8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第二条第二款:“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之规定,由双城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区法制办把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20日之内撤销1995年双城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草权字第199号草原使用证》,按照耕地进行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永福村原村支书将2000亩草原卖给万隆乡双榆村,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永富村(现永富屯)委会以抓阄的方式将3873亩开荒地分给本村村民。分到开荒地的村民,或自耕,或转包,或弃耕。弃耕的部分由村委会又转包给了本村村民,承包户按政策缴纳了公粮、统筹、提留和农业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永富村(现永富屯)委会以抓阄的方式将3873亩开荒地分给本村村民。分到开荒地的村民,或自耕,或转包,或弃耕。弃耕的部分由村委会又转包给了本村村民,经查阅所有承包合同,不存在有2000亩卖给外乡人谋利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十一年前,外乡人刘某某霸占永福村830亩草原,破坏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6日,韩甸镇村民刘成江通过村委会从富山村永富屯农户王玉东手里转包了车大荒600亩荒地,并且签订了转包合同,承包期到2021年末止。

经核实,举报人所说的刘某某叫刘成江,2004年承包的是经村委会同意从王玉东手里流转的水田600亩,并非是举报人所说的830亩草原,该地块多年以前已经开垦为水田。所以,举报人所说十一年前,外乡人刘某某霸占永福村830亩草原,破坏草原改为耕地的情况不属实。对于举报人曾多次向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经核实没有上访记录。

二、受理编号225*号:“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领导和职工于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毁坏林地并就地焚烧林木将毁坏的林地私自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几十里的林场已经全部变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的二道河子林场始建于1972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政区划属达连河镇,施业区内分布着2个行政村,10个自然屯。总人口230人56户,在职人员51人;离退休人员83人。施业区经营面积11751.8公顷,蓄积753391立方米;有林地9422.1公顷,林辅用地1747公顷,其中耕地595.2公顷。森林覆盖率80.2%。

现该林场建立了严格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防火制度和日常监管巡护等制度。场领导分区包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制度,积极推进落实退耕还林规划。2016年以来,发生本次信访举报案件外,没有发生过其它信访举报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领导和职工于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毁坏林木,毁坏林地盗伐林木并焚烧树木,将毁坏的林地私自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的举报不属实;二道河子林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5日依兰县委、县政府接到交办案件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成立了依兰县信访局牵头、纪检委、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宣布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并到二道河子林场开展调查。因没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也没有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毁林开地的地点,工作组只有通过对二道河子林场施业区的现有林辅耕地账目、职工花名册、林地承包合同,依兰县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盗伐案件处理卷宗等各部门提供的盗伐林木。开荒种地相关资料以及工作组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2016年以来,二道河子林场没有发生过大面积的毁林开荒、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林场也没有职工于某某,也没有发现林场领导和职工毁坏林地盗伐并焚烧林木,将毁坏的林地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问题。

但是通过工作组调查,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确实存在2015年以前因管理不善等问题,存在严重的毁林开荒,毁林种参,盗伐林木问题和确实存在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问题。

该问题在2016年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时就发现了此问题,并对依兰县人民政府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黑监改字2016)23号。根据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整改通知要求,依兰县委、县政府对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2016年7月28日,依兰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林业局原局长王杰给予撤职处理(王杰因涉及依兰县委书记赵长满案件获刑,现正在香兰监狱服刑,所以县纪委对王杰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暂未追究)。2016年8月20日,依兰县县委对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王志勇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对毁林案件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做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2017年3月1日依兰县林业局党委对二道河子林场场长陈强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撤职处理。2017年3月2日,依兰县林业局纪检委对主管林政副场长姜雪峰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工作调离处理。2017年3月5日,依兰县林业局纪检委对主管林政和森林公安局工作的副局长胡本正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做出通报批评和调整分工的处理;2017年7月7日,依兰县林业局党委对林业局林政股股长熊伟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做出撤职处理。

下一步依兰县将督导依兰县林业局做好整改工作。一是调整了依兰县林业局和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依兰县林业局党委也对二道河子林场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二是积极落实整改任务,责成林业局督促二道河子林场对破坏的林地限期规划造林,尽早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三是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力度,提高职工群众保护生态意识。四是加强管理,严厉打击涉林犯罪。对非法开垦、侵占林地、乱砍盗伐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坚决清理回收、坚决限期恢复植被、坚决强制退耕还林。五是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一案三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36*:“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夜间偷排酸水到马路上暗井里。释放的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取缔该企业。”

(一)基本情况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该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夜间偷排酸水到马路上暗井里,释放的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5日至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与道里区新发镇政府副镇长两次到先锋村现场调查核实,均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举报的情况不属实。

四、受理编号244*号:“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王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790亩草原上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经核对认定,被举报人王某某自2016年3月至今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

经调查组线索排查比对并确认,通河县浓河镇居民臧某曾因承包草原权属纠纷一事,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分别向中央环保督察组、省委巡视组及市、县纪委进行信访举报通河县畜牧总站侵犯其草原承包权,并被非法开荒的问题。

2015年12月8日,省委巡视组交办通河县浓河镇居民举报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朴某某乱用职权违法侵害百姓利益的情况问题(与此案为同一事项)。针对此问题,通河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组成纪委调查组全面核查。经查,通河县畜牧总站在草原管理上严重失职,存在毁草开荒等问题,对此,时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朴某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通河县草原监理站站长贾某某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职务;给予贾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免去草原监理站站长职务。

2018年6月8日,通河县纪委与浓河镇居民臧某沟通,臧某承认本次环保督察信访案件是其举报的。据此,确认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第五批次244号案件“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王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790亩草原上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实涉地块就是其举报地块。

臧某于2002年4月13日与通河县浓河镇畜牧发展中心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国有草原面积900亩,用于畜牧业生产,承包期限30年,自2002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2009年,通河县畜牧总站因臧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缴纳草原承包费,未履行法定程序只是口头告知将臧某所承包的900亩草原经营权收回,因此臧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举报通河县畜牧总站侵犯其草原经营承包权及毁草开荒等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王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790亩草原上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理由是:该块草原虽然在1998-2005年期间存在毁草开荒的情况,但通河县已于2015-2016年期间受理此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2016年3月,王某某担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2016年5月,通河县畜牧总站对该毁草开荒地块实施全面退耕还草。已进行过受理并上报结果。

2016年8月,臧某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关于通河县浓河镇50多公顷草原被畜牧总站开荒种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2016年8月15日22时第27批,受理编号1024),通河县对此问题已办结并形成《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报告》。2016年8月26日,通河县畜牧总站将涉嫌毁草开荒的刘某、孔某、赵某等人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到通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处理。其中,刘某开垦66亩,赵某开垦50亩,孔某开垦45亩,聂某开垦600亩(移送前在逃),刘某、赵某、孔某三人案件均有移交报告、移送函和询问笔录(《浓河镇三叉河以西的草原被非法开垦案件》,通草监移〔2016〕1号、2号、3号,开垦时间为1998年-2005年期间)。经通河县公安局审查认定,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于2016年9月14日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通公(治安)不立字〔2016〕13号、14号、15号),决定不予立案。

目前,臧某反映的毁草开荒、破坏环境一事已于先前处理完毕,现反映的问题属于草原权属纠纷,臧某已于2018年3月将通河县畜牧总站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庭审中。

接到哈尔滨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转办第五批次第244号案件后,通河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监委调查组于2018年6月7日上午到该退耕还草地块进行了实地勘察,证实该地块已全面退耕还草。

下一步,通河县将全面推进草原确权,开展清查行动;宣传引领,提升全民草原保护意识;大力强化草原监督、看护力度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全面建立权属明晰、保护有序、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三)问责情况

经通河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综合各类佐证材料,该举报草原地块已全面退耕还草。此前,相关失职人员已被问责处理。本起信访举报线索不予问责。

五、受理编号246*号:“小岭水泥有限公司只对环评批复要求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的7名群众代表进行了搬迁,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庇护企业不作为,致使该企业在其他住户仍没有合法搬迁的情况下仍然在违法生产,废气、噪声污染扰民。举报人要求对不作为的人员进行处理,让百姓合法搬迁,若不能搬迁要求该厂实施停产整顿。”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道石发村,始建于1932年,1970年成立哈尔滨第三水泥厂,隶属于哈尔滨市建材局,2004年下放到道外区经贸局,2006年转制为民营。2009年,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投入2.1亿元,拆除原有生产线,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009年10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工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环评批复(黑环审〔2009〕304号);2010年8月,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黑环建试〔2010〕48号);2011年1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015年11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5〕86号),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2015年12月省环保厅撤销对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撤销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后,该企业在未取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水泥生产线继续生产,对此阿城区将该项目纳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与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同进行清理。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清理整顿备案,2016年11月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汇总表》(加盖阿城区政府公章)。2016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环保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通过备案,说明该项目不需要再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2017年11月21日该企业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127930581802001P),说明该企业水泥生产线可以正常投入生产。

2017年,阿城区环保局多次接到群众信访反映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粉尘污染问题,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多次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填写了《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污染源安装了脱硝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窑头、煤磨、生料磨、水泥磨、包装机等废气粉尘污染源安装了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了封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磨机、包装机等主要噪声源污染源安装了消声器,并在厂界设置了隔音墙。该企业水泥生产线窑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5月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20170605),窑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4月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20180413),按规定开展并通过了数据有效性审核,至今在线监控无超标数据,说明窑尾废气污染源和窑头废气污染源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8次对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主要废气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要求。

2018年4月23日,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按监测规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窑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窑头的颗粒物,1#煤磨的颗粒物,3#制成磨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该企业小岭水泥有限公司只对环评批复要求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的7名群众代表进行了搬迁,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庇护企业不作为,致使该企业在其他住户仍没有合法搬迁的情况下仍然在违法生产,废气、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不属实。

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清理整顿备案,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备案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哈环发【2016】35号)要求,“未验先投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按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的《非金属矿物治理卫生防护距离第一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500米调整为300米,因此,该项目执行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备案文件于2016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环保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2017年11月21日该企业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127930581802001P)。2018年6月6日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与监测。经检查,该企业窑头、窑尾、磨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显示达标。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废气、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窑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窑头的颗粒物,1#煤磨的颗粒物,3#制成磨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同时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其无组织粉尘污染物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无组织粉尘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项目筹建起就陆续对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每年按照距离企业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搬迁,2009年至2016年总计搬迁安置了52户居民。2017年,该企业采取购买房屋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了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的王欣华等11户居民信访问题。2018年来,阿城区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持续推进该企业周边生态环境改善。阿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委托阿城区规划局测绘院对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情况进行了测绘统计。卫生防护距离的起始点为环评报告中确认的煤堆和风化砂料堆,由于企业对以上两个料堆进行了封闭。测绘时以堆棚外侧边缘距离居民区最近点为场内的起始点,对该公司300米内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测量,测绘结果为风化砂堆场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区,煤堆南侧防护距离内一共有6处房屋。企业承诺在2018年采取一次性搬迁方式予以解决。该企业已经委托北京中环绿盾环境技术咨询公司对企业生产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企业将根据分析结果,承担受保护的敏感目标搬迁工作。

六、受理编号248*号:“一是哈尔滨市畜牧局、阿城区环保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在距离新华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70米处建设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二是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渗水井,处理病死动物和火化动物时产生的异味刺鼻难闻,对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三是新华新区管委会出具该厂远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的虚假证明。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只停产了几天,目前一直生产。举报人要求严查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依法关闭拆除该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位于阿城区新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为两个部分:一是采用焚烧法对病死小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份建成投产。二是采取“干法化制”对大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2017年3月建成并设备调试,2017年5月26日投入生产。

企业投产以来,国家、省、市、区畜牧兽医、环保、信访等部门曾多次接到关于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的防护距离不足、废气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等方面的信访举报。各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落实了环评及批复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现废气和污水直排问题,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均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

2017年以来,国家农业部兽医局、国家环保部评估中心、中国疫病防治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环保厅及省、市畜牧兽医局相关领导都对该公司进行过现场调研,均给予企业充分肯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第248号案件中举报内容均不属实。

1.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市畜牧局、阿城区环保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在距离新华镇(新利街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70米处建设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问题

2016年6月16日、2016年11月10日,阿城区环保局依据技术评估专家组意见,依法对该企业两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批。2016年11月2日,市畜牧兽医局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对该公司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审批,符合相关规定。按照黑政函[2012]111号批复规定,以取水井为中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设一级保护区,经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与阿城区环保局实地测量,取水井距该公司距离为350米,符合相关规定。6月6日,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对新利街地下水饮用水源出厂水进行了样品取样,需要5至7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2.关于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渗水井,处理病死动物和火化动物时产生的异味刺鼻难闻,对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问题”

在污水处理方面,2018年6月6日,阿城区环保局对企业进行检查,信访人举报的渗水井并不存在。企业建设期间,按设计要求修建了6米×4米×5米的废水防渗暂存池。公司投产后,废水排入池内进行消毒处理暂存。该公司已经与阿城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处置协议,定期将废水外运至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在废气处理方面,该公司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旋风除尘器、冷凝器、等离子除臭系统、生物吸附池等环保设施,处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经废气排放筒达标排放。

3.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新华新区管委会出具该厂远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的虚假证明问题”

企业所在地阿城区新利街尚无供全体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集中水源地,因此,阿城区新华新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属实,并无虚假。新利街道共有4眼井供部分居民生活饮用,均为承压水型水源地,按照黑政函[2012]111号批复规定,以取水井为中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设一级保护区,其中新利街距离该公司最近的一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为承压水型水源地,经实地测量,取水井距该公司距离为350米,符合相关规定。该水井供近70户居民生活饮用。

4.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只停产了几天,目前一直生产问题”

经市畜牧兽医局调查了解,该公司建成后,办理了正常生产的有关手续。企业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是收集病死动物后,先冷冻储存,达到处理量后再集中处理,所以2017年以来一直是间歇性生产,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信访人所谓的一举报就停产不属实。

5.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人要求严查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依法关闭拆除该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问题”

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区畜牧兽医、环保、信访等部门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各有关部门也多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均未发现该企业存在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该企业落实了环评及批复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该公司建设标准、采用工艺符合农业部要求,是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全省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定点处理厂之一。目前,承接哈尔滨市九个区、县(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任务,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不存在关停拆除问题。

七、受理编号250*:“哈尔滨市居民生活用水源地磨盘山水库一级保护区不足百米的区域,居住着三人班、大柜两个自然村,约3000人口,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死猪烂狗、废弃木耳袋对水源地造成影响。村民种植菜地、水旱田地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通过河流流入磨盘山水库、影响水库水质。举报人要求对水库进行调研勘察,采取整治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三人班村和大柜村均位于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村屯。

五常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内村屯的日常环境管理。一是整治村屯环境卫生。在整体环境治理上加大投入,自2011年至今,已累计投资2000余万元,对保护区内的部分道路进行集中硬化,安装路灯,修建排水沟,栽植绿化树,环境大有改观。在重点整治上形成体系,其中,仅集中清运居民生活垃圾一项就累计投入400余万元,聘用专职清洁工人18名,达到每个屯2人,并为其购买了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购置垃圾箱500个,建设防渗漏垃圾池12个,采取多种方式防治液体垃圾渗漏。每屯配备垃圾清运车1辆,采取每日巡回式清护保洁,对保护区内所有村屯垃圾进行清理,做到不留死角,日产日清,集中清理外运到坝下指定垃圾场。通过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居民生活垃圾污染水源。二是强化农业“三减”,大力发展有机种植,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认真落实调整种植结构、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三减(减化肥、农药、除草剂)。加大示范田宣传力度,让农户知晓,三减不减产还增收,破除顾虑,积极参与。经统计,已有335户参与,涉及保护区内耕地2100亩,预计3年内,增加到1.5万亩,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的56.5%。化肥、农药、除草剂总量大幅减少,化肥使用量比去年减少180吨,同比减少15%;农药使用量比去年减少0.34吨,同比减少13%;除草剂使用量比去年减少0.2吨,同比减少20%,多措并举,使农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大力发展绿色有机蔬菜,村民种植菜地不上化肥农药,没有污染产生。三是落实畜禽禁养区红线划分,全面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注重禁养区规划,在长期治理上,规划先行。磨盘山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没有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三人班、大柜、福太3个村有养殖户133户,养殖黄牛1310头、生猪293头、家禽1047只,畜禽养殖总量2650头只。为此,五常市专项编制了《五常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开展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系统性治理,并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了治理方案。在观念认识上,注重培养,畜牧局对库区养殖户发放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实用技术学习资料》,举办污染防治培训班,组织养殖户到奥新达奶牛场和谷实养猪场实地观摩学习,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用成功的案例提升养殖户科学养殖观念。在处理上注重科学,村里设置了联防员,对散养畜禽粪便及时清运储存,集中处理后堆积发酵还田。

市水务局负责库区安全监管,确保饮水安全。一是在进入库区的道路口设置保安执勤室,实行24小时执勤,坚决防止闲杂人员和车辆从此进入库区,在城市取水口和大坝等工程枢纽区域设置高清视频摄像头,实时监控在工程管理区域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全面加强对水源工程设施的保护和保卫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三人班村和大柜村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死猪烂狗、废弃木耳袋对水源地造成影响。村民种植菜地、水旱田地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通过河流流入磨盘山水库、影响水库水质情况不属实。

6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联合五常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对大柜村(大柜屯、大桥屯、新建屯),三人班村(三人班屯、王家街屯)及各村屯临近的入库河流水域周边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现场排查未发现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死猪烂狗、废弃木耳袋等废弃物。二是关于举报内容中反映村民种植菜地、水旱田地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通过河流流入磨盘山水库、影响水库水质问题。五常市政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三减,并对使用后的农药瓶等有害物质及时回收清理,确保不流入水库,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一直稳定处于Ⅲ类水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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