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擔保責任履行後 擔保人有追償權

擔保責任履行後 擔保人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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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為保障交易安全,常常會運用擔保關係加強債權保障,一旦債務人未能如約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則將依法履行清償債務。但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如何向債務人追償?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擔保人追償權案件。

2010年,陳某與伍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陳某向伍某租借一套建築設備,支付租金等費用十餘萬元,並由金某提供擔保。後因陳某無力償還到期租金,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和金某承擔連帶責任,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院依法強制劃撥了擔保人金某名下賬戶相應款項。擔保人金某追償未果,便將陳某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追償權之訴。金某要求陳某返還自己為其墊付的租金,並向法院提供了法律文書、合同以及相應的轉賬憑證為證,法庭經審理後予以認可和支持。

担保责任履行后 担保人有追偿权

法官說法

合同中,如未對擔保責任進行約定,則視為連帶擔保責任,即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分先後共同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如擔保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擔保人依法取得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義務的追償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多個擔保人,擔保人代為清償後,需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才能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按份分擔,存在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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