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E法觀網|原房東不願遷出戶口怎麼辦?

E法觀網|原房東不願遷出戶口怎麼辦?

有網友諮詢:通過法院拍賣在金華買了一個學區房,想給小孩一個好的讀書環境,但原來的房東就不願意將戶口遷出,該怎麼辦?

這裡涉及三個問題:

1

原戶口沒有遷出新的戶口是否可以遷入?

2

原戶口在對方不主動配合的情況下如何才能將其遷出?

3

如何事前防範這類問題出現?

E法观网|原房东不愿迁出户口怎么办?

01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買了新房後只要房產證已經辦到你的名下,不管原來的戶口是否已經遷出,你都可以憑據房產證辦理入戶手續,與原來的戶口並不衝突,因此,如果你是為了入學買的,趕緊先入戶,然後再處理遺留戶口的事情;

02

對於原戶口如果本人不願意向公安機關申請遷出,新房東可以憑據房產證向當地派出所通知原戶主遷出,書面通知10天內未遷出的,公安機關會強行將該戶從房屋所在地簽到當地的集體戶,從而確保房屋與居住的統一;

03

很多人以為這類問題難以防範,其實不然,如果你在購買房屋時與賣家一起帶上房產證和身份證去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的辦證中心核實房屋對應的戶口,確保該房屋沒有掛靠戶口,如果原房東承諾自己的戶口在房屋過戶後再遷出的,則在雙方買賣合同中可以預留部分購房款或約定一定的違約金,確保原房東在收錢後仍然會積極辦理戶口遷出事宜。

總結一下:

一房未必一戶,

戶口遷出未必本人主動,

只要符合條件可以被遷出,

是否有戶口遺留在買房時可以查詢。

戶口問題主要是以常住地作為入戶標準,但部分大城市可以設置限制入戶的條件,所以很多方面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本文以浙江省為例,如果你不在浙江省,請以當地的戶口政策為準。

附法條

1、《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2、《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徵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3、《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戶內成員因法律關係發生變化,一方申報戶口遷移登記,另一方不願拿出居民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調解、說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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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週四,不見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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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華市網絡管理法律服務團成員 羅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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