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沿河又一職工醉駕被判刑

近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沿河信聯社職工田某某提起公訴一案宣判,該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判處田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相關法律文書將送達所在單位作組織處理。

沿河又一職工醉駕被判刑

起訴書指控:2019年9月6日,田某某駕車前往沿河縣官舟鎮水庫釣魚,在晚飯過程中飲酒。當晚駕駛自己的小轎車經官舟站上高速路返回,22時許,在沿河西高速出站後被交警查獲,經依法抽血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7.78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大於或等於80mg/100ml)。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並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對自身及車上乘坐人員和公共交通帶來極大安全隱患,主觀危險性較大,按相關法律政策應從重從嚴打擊,鑑於其認罪認罰,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議。

檢察官提醒: 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不酒駕是一個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尊重生命、尊重他人的主動意識。但很多人仍抱有酒量大、不會被查、駕駛技術好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是法治觀念、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不尊重法律、不敬畏法律的表現。酒精會影響駕駛員的身體、精神和心理的機能,阻礙綜合性駕駛能力的發揮,如果體內酒精濃度很高,往往自己在短時間內會失去這種評價能力;另外每個人對酒精的代謝能力也不一樣,不同的人喝同等量的酒,檢測時體內酒精含量和存在時間也不一樣,實踐中有的人喝酒後十多小時血液中酒精含量都還是“超標”的,自我感覺卻沒有什麼不同。因此,最好在24小時內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旦醉駕被判刑,可能會耽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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