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沿河:三名“黃金大盜”被提起公訴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崔某峰、崔某軍、崔某以盜竊罪提起公訴、對崔某江以窩藏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三人共謀盜竊黃金店,於2019年6月22日到現場踩點及購買撬棍、雨衣、手套等作案工具後,崔某峰駕駛其所有的一輛麵包車於當晚23時許到達官舟鎮好友多超市,從該超市後牆窗戶進入超市內,盜竊多種香菸,且在超市內的“六六福”珠寶店盜竊1278件金銀飾品及現金1823元。盜竊得逞逃離現場後三人將所盜竊財物平分。2019年6月26日22時許,在被告人崔某江駕車幫助崔某峰、崔某軍、崔某逃跑途中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沿河:三名“黄金大盗”被提起公诉

經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香菸價格認定為人民幣3033.00元;被盜1278件金銀等首飾價格認定為人民幣796677.00元。

檢察官普法: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峰、崔某軍、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01533元,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三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條連接:刑法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李群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