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供應商在濟南參與採購活動有哪些“福利”?

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印發後,各地都在積極推進落實。《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日前從濟南市財政局瞭解到,該局就在政府採購中採取了一系列舉措來優化營商環境。

保障供應商自由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濟南市財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要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對待,一視同仁。

第一,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要著力構建統一的政府採購大市場,堅決破除地方保護、區域保護和行業保護,公平對待本地外地企業。

第二,禁止變相限制供應商自由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政府採購交易流程的設計要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信息化系統建設變相設置門檻、限制供應商自由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藉口非法阻撓潛在供應商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採購文件。

簡化交易流程,降低供應商參與成本

《通知》從五方面進一步簡化交易流程,降低了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成本。

第一,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環節,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均可直接在線下載電子採購文件。

第二,積極推進電子化採購,減少供應商提供紙質材料和證明材料。實行電子化採購的,原則上不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交紙質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原件核對事項,對可通過互聯網或相關公開平臺系統查詢到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原件。對於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供應商,不得要求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三,全面取消履約保證金。凡屬於新的濟南市政府採購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如有特殊需要,採購人要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原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

第四,鼓勵實行預付款支付。採購人可在政府採購合同履約前向中標成交供應商預付一部分合同資金,進一步緩解中標成交供應商運營壓力和交易成本。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預付款比例要在採購文件和合同中約定。

第五,加快政府採購合同資金支付。採購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發票後七個工作日內發起支付,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採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採購人延遲付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

切實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合同融資,財政部門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引導、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對政府採購中標成交供應商信貸投放、降低貸款成本。《通知》規定,採購人應當配合做好供應商銀行賬戶變更、銀行賬戶鎖定等工作。未經融資金融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相關政府採購合同支付賬戶。

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切實將預留採購份額的措施落到實處,部門預算單位要向中小企業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20%。

保障供應商知情權,增強透明度

及時完整公開政府採購信息,完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平臺。改造升級濟南市財政局官方網站,完善信息公開功能,創新信息公開方式,實行信息公開模板化;優化信息查詢搜索功能,豐富網頁內容欄目,暢通網上投訴渠道,提高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自動化和透明度,為供應商獲取信息和社會進行監督創造便利條件。《通知》對政府採購信息公開提出要求。

保障供應商權益,完善賠償機制

完善利益損害的賠償和補償機制。《通知》要求採購人應當在採購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採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應承擔的違約金等民事責任,因採購人原因履約異常的,採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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