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江小白商標案落幕,“江小白”還是那個江小白


江小白商標案落幕,“江小白”還是那個江小白

只有當你拿上麥克風時,才會清晰的認識到自己的音質究竟如何,唱歌的調到底在不在譜上。因為所有的事情被放大了之後,那些曾經不痛不癢的小“縫隙”也會有可能變成深淵。

所謂“樹大了”自然也就“招風了”,前有“加多寶”與“王老吉”的相愛相殺,後有“紅牛安奈吉”和“紅牛維生素”的糾紛尚未理清,一波接一波一浪接一浪,前浪總是被拍死在沙灘上。現如今公眾的視角再次被“江小白商標案”牽動著,面對著前方兩大高能被反殺的背景,不禁讓人擔憂這“年輕人的第一瓶酒”會不會“步入後塵”。

江小白商標案落幕,“江小白”還是那個江小白

也就在近日,備受關注的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江小白公司)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之間的“江小白”商標之爭有了結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江小白”商標屬於江小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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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紅是非多


自從“江小白”這個品牌風靡市場後,圍繞“江小白”系列商標的歸屬問題就爆發了一連串的糾紛。整體的情況就是:

2016年5月,適逢江小白公司受讓該商標受理階段,江津酒廠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新藍圖公司是江津酒廠“江小白”酒產品的經銷代理商,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違反 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而後,原商評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無效。

隨後,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評委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江津酒廠無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過“江小白”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評委被訴裁定。

原商評委、及江津酒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支持原商評委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審判決,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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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上述都是結果,事實上,雙方之間的爭議由來已久,追究緣由還要回到8年前。

2011年,在白酒行業久經歷練的陶石泉與江津酒廠達成了合作意向,開發一款定位於年輕消費群體的白酒產品。


隨後,陶石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新藍圖公司)和江津酒廠關聯企業重慶市江津區糖酒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江津糖酒公司)於2012年2月20日正式簽訂了一份《定製產品銷售合同》。正是這份合同,為雙方以後多起糾紛埋下了伏筆。

在四川新藍圖公司與江津糖酒公司簽訂《定製產品銷售合同》之前,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從2011年12月19日起,陸續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標的註冊申請。此後,相關商標轉讓給新藍圖公司,後來又都轉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其中,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在初審公告後被江津酒廠提出異議及異議複審,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異議複審理由不成立,於2016年2月13日被核准註冊在第33類果酒、燒酒等商品上;


此次涉案的第12065938號“江記小白”商標則是由新藍圖公司於2013年1月18日提交註冊申請,在初審公告後被江津酒廠提出異議,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於2016年1月13日被核准註冊在第33類果酒、燒酒等商品上。


隨後便是“江小白”酒在市場上一炮而紅,出現了熱銷的局面,不過,雙方的合作很快出現裂隙,2013年3月,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經協商終止合作。


此後,江津酒廠對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請的“江小白”系列商標不斷提起商標異議、異議複審及無效宣告申請。

江小白商標案落幕,“江小白”還是那個江小白

而與此同時,經過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的運作,“江小白”這一品牌在白酒市場大獲成功,受到年輕消費者的追捧,經過短短几年時間的發展,銷售額已達數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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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據


至於談及為何最終審判結果是“江小白”商標屬於江小白公司,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核心爭議點是雙方之間究竟屬於經銷商關係還是定牌加工關係,“江小白”(下稱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首先,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江津酒廠主張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絕大多數為訴爭商標申請曰之後形成的證據,涉及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相關行為的證據有江津酒廠與他人的銷售合同、產品送貨單等。

江津酒廠提交的銷售合同雖然有森歐公司的公章,但該合同顯示的簽訂時間早於工商檔案顯示的森歐公司的成立時間,而且江津酒廠也認可該合同簽訂時間系倒籤。

再根據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審證據即北京盛唐司法鑑定所出具的筆跡鑑定意見,江津酒廠向森歐公司送貨單上制單人“劉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樣與江津酒廠提交的其與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新藍圖公司,現已註銷)的送貨單上制單人“劉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樣的筆跡非同一人所籤。

在存在上述疑點而且沒有發票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上述證據無法證明江津酒廠在先使用訴爭商標。

其次,雖然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銷關係,但雙方的定製產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製產品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

最後,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合作期間的往來郵件等證據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及相關產品設計系由時任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並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製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製產品除其註冊商標 “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並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結語:


此次江小白案件的落幕,

是繼“新老紅牛”與“加多寶和王老吉”之後的翻盤,總算是出現了一次“被告”勝過“原告”,這是一個好的苗頭,也是給消費者一個好的答覆。不能總是讓消費者感覺自己在被“收割智商稅”,以為手裡捧著“原配”,“小三”前來搗亂,突然峰迴路轉,原來是一場“錯愛”。

不管是多大的公司,對自己負責才能對消費者負責,不然,即使站到了所謂的高度也只是在等待著一躍而下。同時,商場永遠如同戰場,“親兄弟還是清算賬”的好,前期合同上的不嚴謹,只會在到達一定體量之後如坐針氈般的難受。當雙方都攤牌的時候,也就沒有情誼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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