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地域歧視:非司法維權可解

法治週末見習記者 於偉力

提起訴訟將近兩年,河南省鄭州市民井長水仍然沒有等來自己關於地域歧視案件的判決。

訴訟始於2016年8月31日,井長水對法治週末記者說,他發現從2016年4月起,新浪微博博主胡偉開始在微博中藉助熱點事件,對河南人進行語言攻擊,有過多次的攻擊、辱罵、諷刺。他向胡偉提起了民事訴訟。

該案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立案後,審理已結束,但至今未宣判。

類似的事件並不少見,6月初,一位網民在百度多個貼吧,散佈帶有地域歧視的言論,後在湖南省郴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當地警方的宣傳和訓誡教育下,該用戶認錯並刪除了所有不當言論。

罕見的司法維權

井長水案辯護律師夏建三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為了維護河南人的名譽,原告要求被告刪除相關言論、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賠償等。

“不過,由於當前法律對地域歧視並無明文規定,我希望通過此次訴訟,能夠警醒公眾和警示有侮辱侵犯名譽權的個人,來推動中國地域歧視和侵權立法的工作。”井長水說。

而在井長水案之前,2005年4月中旬,河南省兩名律師任誠宇、李東照起訴深圳市龍新派出所,認為其懸掛的“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標語涉嫌地域歧視。

2006年2月,此案經法院調解,後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向兩名河南籍原告賠禮道歉了事,原告對自願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萬洪認為,這種公益訴訟,依法維權應當鼓勵。法院的判決,可以起到公共教育的作用。同時,也可以威懾某些偏激的人。這種歧視言論,可能已經突破言論自由的邊界,構成仇恨言論,這在文明社會是不容許的。

北京外國語大學文創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思敏認為,用法律維權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人們內心的想法不是可以輕易改變的。地域歧視是一種偏見,但這種偏見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只不過公開地將這種偏見對應到某個群體或者個體,可能涉嫌侵權。

無法杜絕的地域歧視

法治週末記者梳理發現,地域歧視的現象充斥著全國各地。例如,社會上不少人對東北人就有“一言不合就動手”、脾氣暴躁的印象,而也有一些人始終對北京人抱有“好吃懶做”的印象;在上海,部分上海人將上海以外的人(尤其是蘇南和浙江)稱為“鄉下人”;在廣東,部分廣東人將廣東以外的人稱為“撈佬”。

受訪專家認為,不是所有的歧視都沒有源頭。張萬洪對此解釋,由於長期頻發的自然災害和人口過剩,經濟相對落後的河南,有巨大數量的貧困人口外遷,導致各地抵制和排斥河南人。這種印象和觀念,逐漸形成了一種地域性的偏見。

劉思敏也表示認同:“有一段時期,詐騙案的罪犯大多出自河南。久而久之,人們就形成了對河南人的偏見。”

張萬洪認為,地域歧視侵害了人的基本尊嚴和權利。

3月初,全國政協委員、知名主持人白巖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地域歧視的現象正愈演愈烈。如果縱容這種現象發生,必然會導致它將來會成為社會不穩定和撕裂的巨大因素。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劉德良也認為,被歧視地域的主體可能會受到心理上的傷害,公開的地域歧視則可能會導致受歧視主體的名譽、就業機會等受到侵害,甚至引發社會衝突。

劉思敏則提出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他認為,第一,雖然地域歧視有消極影響,但這種影響無法杜絕。第二,從風險管控的角度,地域歧視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文明程度不一致,地域歧視意味著認為該地域的風險概率偏高。對於個體,可以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對一些特定的群體,帶有偏見或歧視,實際是為了提示自己要更謹慎一些。

反地域歧視

需多個主體共同努力

數位專家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反地域歧視不能單方面依靠法律途徑解決。還需要政府、社會和公民共同努力。

張萬洪認為應該確保立法和政策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地域歧視,並通過有效的司法途徑來打擊地域歧視。

從社會角度來看,張萬洪認為應該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開展公共教育。對地域歧視進行社會監督、增加企業或個人違法(歧視)被發現和追究的概率。

專欄作者孫旭陽認為,應當提倡尊重客觀事實,不遮掩、不粉飾,才能贏得真正的尊重。他以河南舉例:河南媒體往往辯稱,不能以個別河南人的行為,就說河南人整體有問題。

這個邏輯在孫旭陽看來沒有錯,但是,並沒有解決問題。“比如,河南農民工群體40多年來究竟是如何變遷的?其犯罪率是否真的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這些問題往往只能找到隻言片語的看法和直觀的印象,缺乏嚴肅的調查結果”。

劉思敏對上述觀點表示認同,他建議,公民被地域歧視時,心態要平和,要去了解和分析這種偏見形成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辯解和指責。只有每個被歧視者都用行動來證明自己,才可能改變和糾正這種偏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