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太洋气!当事人远在德国,南昌法院用微信“跨洋”审案

来源 | 都市现场(jxtvdsxc)原创稿件

彤彤是个5岁的小女孩,因父母离婚,母亲再婚生育、父亲又长期外地务工且欠赌债,近年来彤彤一直随祖母艾某生活在德国,其父母都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2019年9月5日,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彤彤的监护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法官考虑到艾某和彤彤都远在德国,路途遥远,在征得彤彤父母及艾某的同意后,采用微信开庭的方式,依法审结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变更艾某为彤彤的监护人。

太洋气!当事人远在德国,南昌法院用微信“跨洋”审案

经审理查明,彤彤,女,2014年10月11日出生。2015年7月8日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彤彤随母亲(被申请人)余某生活。2017年7月21日,其父母又协议约定,彤彤随父亲(被申请人)徐某生活。但其实自父母离婚后,彤彤一直是跟着祖母,也就是申请人艾某生活在德国,她的父母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

另查明,彤彤的母亲,也就是被申请人余某于2017年再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孩,目前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彤彤。而彤彤的父亲,也就是被申请人徐某曾有赌博行为,并欠下外债,长年在昆明工作,无暇顾及彤彤的生活与学习,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而申请人艾某,是彤彤的祖母,其在深圳市拥有房产一套。截止至开庭前,在招商银行的存款有数万余元。根据申请人艾某提交的2019年8月份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状况健康,且申请人艾某在德国的现任丈夫签署监护权变更同意书,表示经济能力较好,身体健康,愿意与申请人共同照顾养育彤彤。庭审中,彤彤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表示,自己在德国生活得很开心,愿意随祖母艾某共同生活。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彤彤的父母作为彤彤的法定监护人,都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彤彤的祖母具备第二顺序监护资格。在双方都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法院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彤彤祖母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对彤彤祖母要求变更其为彤彤的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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